深圳一女子被羁押691天无罪释放 检方抗诉

14.07.2015  10:38

女子徐丽因涉嫌职务侵占,从2013年6月5日被警方带走并刑拘,羁押691天后,近日福田法院作出判决,徐丽被当庭宣布无罪并释放。

徐丽此前是顺电公司深圳员工,与松下深圳分公司时任销售主管梁某晖同时被抓,检方的公诉理由认为,此二人分别涉嫌以“空进空出”货物再私下销售手段进行职务侵占、隐瞒和销售违法所得。判决中梁某获刑,而徐丽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福田检方则于近日提起抗诉。

起因

销售主管欠巨额赌债侵占千万

一起案件竟然从抓捕到一审耗费将近两年的时间,究竟因何而起?

南都记者发现,此案中一个关键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晖才是徐丽案的重要当事人。

根据福田检方的指控,1997年7月,被告人梁某晖入职松下电工、万宝电器(中国)有限公司,2005年6月调入松下深圳分公司,2007年4月任该公司小家电销售主管,负责办理松下深圳分公司与顺电商场买卖商品的各项业务,包括确定进出商品种类、数量、时间及商品订单等工作。

2010年开始,被告人梁某晖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进空退”、截流退货等手段,将松下公司的商品从顺电公司提走后非法占为己有,之后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丽和程某琨(另案处理)、卢某波(另案处理)等人。

其中,徐丽从梁某晖处收购的涉案货物价格共计人民币约200多万元。

为了掩盖上述犯罪事实不被人发现,梁某晖还私刻顺电公司的公章和顺电公司财务经理周某的私章,用来伪造顺电公司给松下公司的对账单。据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统计,梁某晖用“空进空退”手段职务侵占货物含税净额840多万元,利用顺电公司实退货物而松下公司未收到退货进行截流,职务侵占含税净额人民币204万多元。总计职务侵占含税人民币1049万6000元。

2013年5月,松下公司总部接到深圳公司汇报,称梁某晖负责的顺电商场侨香路店与松下深圳分公司商品对账存在债券差额有500多万元,随后松下公司与顺电商场取得联系,双方对账后发现有约960余万元的差额。

自此,事件被揭露,当晚梁某晖向公司的检查人员承认,其从2009年开始赌博,输了七八百万并欠下赌债,所以私自刻了顺电商场的公章,伪造对账函,利用“空进空出”的方法,拿走松下公司的产品销售给徐丽等人。

牵连

女子低价拿货涉案被拘

梁某晖供述称,2010年他开始进行操作“空进空出”,将松下公司发往顺电商场的货物通过退货手段提走,自己将货物再分别销售给徐丽、程某琨等7人,总共获利1700多万,所得赃款一部分还给了松下公司,一部分在其交不齐货时再从华讯等几家公司高价买货卖给徐丽,其余则全部被其赌博花光。

梁某晖供述称,在此期间,他以松下小家电零售价五折的价格(进货价七折)卖给徐丽,总共卖给徐丽大约50次,一直持续到2013年5月10日左右。其和徐丽之间每一次交易都是徐丽打电话给其说要订什么货,其报价给徐丽,徐报订货数给其,其编造假话说顺电商场香梅分店要货,再给松下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仓库下单,松下公司按照其下单将货发往店铺,其再要求店铺退货给其,然后将松下产品发往徐丽位于布吉某小区的仓库。

梁某晖供称,2012年初,徐丽有一次询问怎么会以这么低的价格供货给她。他称这是要一些后续的费用补上去的,徐丽就没有再多问。因为此时梁某晖同时向另外几家淘宝店主供货。

2013年6月,徐丽与梁某晖同时被警方拘捕。

焦点

是否“明知”为是否入罪关键

检方(公诉)理由称,徐丽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徐丽为何被牵涉成为嫌疑人,检方的一大理由是徐丽的身份,徐丽虽然是淘宝店家,但也是顺电商场香梅分店的采购副经理,也曾协助梁某晖办理过几次“空进空出”,据此推测徐丽知道梁某晖的犯罪行为。

另外,检方认为,徐丽多次以低于顺电公司零售价、低于松下公司进货价的价格从梁某晖处进货,不可能不知道梁某晖的犯罪行为。

但徐丽当庭否认控罪,称不知道梁某晖通过职务侵占的方式将松下公司的产品销售给其。顺电公司向松下公司采购时会进行补贴、补差、折扣、返利等各种费用、优惠,算下来平均价格应为5折、6折。她不清楚松下公司产品的成本和销售价格,无法判断从梁某晖处购入的电器是否低于松下公司的真实销售价格。

徐丽在庭上自辩时还称,自己曾从梁某晖处高于顺电公司购入价10元的价格采购过松下电器,而梁某晖至今欠其80余万元的货。

徐丽的辩护律师秦富亭等人也称,徐丽和梁某晖之间的商业往来是合法的法律关系,梁某晖并未告诉徐丽该部分产品是赃物,徐丽不知道梁某晖的职务侵占行为。律师还称,家电市场价格组成相当复杂,不能仅以徐丽从梁某晖处购入的产品价格低于顺电公司的采购价格,来推定徐丽明知该部分产品是犯罪所得。

福田法院: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徐丽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赃物

福田法院判决书认定了梁某晖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但对涉及徐丽的指控则予以否定。判决书称,“空进空出”是商家为了冲销售量常见的一种操作方法,并不违法。

相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指控徐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福田法院认为,该罪是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的行为,方能构罪。

判决书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等主客观因素进行判断。现有证据虽可证明徐丽从梁某晖处购入了部分被梁某晖职务侵占的松下产品,但并不足以证实徐丽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赃物,所以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称,根据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判处徐丽无罪。

“空进空出”不等于职务侵占

判决书结论部分透露,根据顺电公司相关员工的证言,可以证实他们为了冲销量业绩、获得返利的目的而配合梁某晖出单。

法院认为,“空进空出”的操作方法,在之后不实际从松下公司提货的情况下,出于冲销量等用途和目的,本身并不等同于非法占有松下公司产品的职务侵占行为。只有之后凭借顺电公司的进货单再向松下公司提货并私下变卖、占有货款时,才能完成职务侵占的罪行。

法院还认为,从刑事推定角度,无法得出徐丽应当知道涉案松下产品系梁某晖的犯罪所得的排他性结论。因为梁某晖以“空进空出”的方式出单,顺电公司部分员工知情,且该方式本身并不必然等于侵占松下公司的产品。

检方抗诉:除非证明你确实不知

案件判决后不久,福田检察院提起抗诉,一份4页的刑事抗诉书称:徐丽应当知道其收购的产品为赃物,理由是交易方法违反常规、交易时间长、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等。

此外,抗诉理由援引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检方依据此条认为,法律推定为明知,除非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而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举证责任应当在被告方。

辩护律师: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徐丽辩护律师秦富亭认为,检方抗诉理由为典型的有罪推定。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庭审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涉案被拘

●顺电商场香梅分店采购副经理、淘宝店主徐丽因涉嫌职务侵占,2 0 13年6月5日被警方带走并刑拘。

羁押691天

●检方公诉理由称,徐丽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曾协助梁某晖办理过几次“空进空出”,据此推测徐丽知道梁某晖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无罪释放

●福田法院判决书称,现有证据虽可证明徐丽从梁某晖处购入了部分被梁某晖职务侵占的松下产品,但并不足以证实徐丽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赃物,所以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