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下矿山专家“会诊”检查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6〕9号)
粤安监管一〔2016〕9号
关于开展地下矿山专家“会诊”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我局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组成检查组对全省50家地下矿山(名单见附件1)开展专家“会诊”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3-4月,共2个月,具体检查行程由检查组工作人员与各地商定。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全设备与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1)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现场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应急处置措施、相关人员对现场风险管理是否做到应知应会等。
(2)关键设备和系统情况。主要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等关键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合法性、管理合规性、运行检测有效性等;
(3)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员工健康监测等合法性,是否针对主要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等。
(4)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
(5)对2015年度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是否已经落实整改。
(6)其他检查事项。
三、检查方式
检查组直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采用查阅资料、勘查现场、谈话提问等方法开展会诊式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专家组要坚持客观、严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认真排查隐患,提出整治建议,现场向被检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并签字确认,并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及时完成“会诊”报告,确保整治方案到位。各有关受检企业要以本次检查为契机,确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各有关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安排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对名单中所列企业已经停产或关闭的要与检查组提出更换检查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治理、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并结合实际,对尚未覆盖的其他矿山组织专家会诊检查。
(三)本次专项检查所需经费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安排,不得收取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费用,检查期间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检查企业结束后,由企业填写《检查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见附件2),直接寄往省安全监管局行评办(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
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曹德爱,联系电话:020-83135371;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联系人:高浩亮,联系电话:13826420847。
附件:1.抽查矿山企业名单
2.检查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日
附件: 关于开展地下矿山专家“会诊”检查的通知 附件1.doc |
附件: 关于开展地下矿山专家“会诊”检查的通知 附件2.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