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加强法治检查监督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

17.09.2015  11:47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根据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民政法规制度建设。《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定切实可行的民政法规政策,破解民政发展难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逐步形成以民政法律法规为主线、配套政策为辅助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配套政策,保障上位法的有效实施和全面落实。

  二、确保民政法制严格实施。一是建立职权法定工作机制。各地要根据“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二是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严格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三是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事先要进行风险评估。四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实行严格的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地要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三、加强民政法治检查监督。一是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活动。二是健全依法维权机制。依法认真做好行政案件的答辩应诉工作,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三是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将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发布信息公开指南,编制、修订民政信息公开目录,加快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四是加强风险防控。推行岗位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四、加强民政法治工作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民政法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民政法治工作经费;要重视民政法治队伍建设,重视法制机构建设,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加强民政法治工作培训,深入开展民政法治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