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20.05.2015  12:56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日前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办法》规定,对省级、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对设立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实行认定制度。森林公园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命名;对规划建设期满,未通过森林公园认定的,应当停止项目建设,恢复林地用途。对认定的森林公园,经检查发现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由原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森林公园认定的,应当拆除已建设施,恢复林地用途。这一做法改变了过去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由注重事前审批调整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确保森林公园建一个成一个,切实提升森林公园建设质量和成效。

办法》强化了对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野生动植物等方面保护力度,加强了对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对森林公园林地的保护。为规范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森林公园运营安全,《办法》对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和园内游览等活动作出规范,明确要求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求;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办法》加大了对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放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共5章51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与认定”“保护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5章。福建省现有森林公园178个,其中国家级30个、省级127个、县级2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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