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森林公安连续查处多宗山火案件

27.10.2014  11:09

广东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由于秋收冬种季节,烧稻草、烧田基草、烧果园草、造林炼山等野外用火比较突出,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深入林区加强巡防巡查和林区群众的森林防火教育,并针对个别地区发生的山火案件,及时组织警力进行侦查,连续查处多起森林火灾案件,切实保护了我省森林资源的安全。

村民非法炼山毁林38亩被刑拘

10月21日,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高岗村大营村民小组园引埂至鸡公记大尾山场发生火灾,佛冈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报后会同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控制火势。随后,经勘查人员现场勘查,火烧迹地面积38亩。

经初步侦查,起火原因系佛冈县高岗镇高岗村委九曲坑村村民邝某严在未经批准并办理用火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擅自用火炼山,其行为已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随后,对邝某严作出责令其停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并处300元整的罚款处罚。

莽汉烧蜂窝引起山火  烧毁林木234亩被刑拘 

2014年10月17日上午,怀集县马宁镇东升村民李某生,到马宁镇富礼村委会“龙涃埇”等山场放牛时,遇到一个蜂窝。因蟥蜂叮牛,李某生擅自用火焚烧,引起山火。

随后,经怀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和林业技术人员对上述山场进行勘验调查取证鉴定:地名“龙涃埇”山场的过火有林面积为15.6公顷,林种为速生丰产林和一般用材林,造成烧毁桉树、松树林234亩。

李某生的行为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失火罪。怀集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生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紫金县森林公安快速查处一宗违规用火案  

2014年9月29日15时许,紫金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县防火办来电报案称:柏埔镇群星村官田村小组东心坑山有人违规炼山,要求派员查处。

接报后,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古竹派出所出警调查。民警在现场发现:案发地为紫金县柏埔镇群星村东心坑山桉树采伐迹地,山上人工种植的桉树已被采伐,四周开挖了运输木材的山路,路宽3-4.5米,作为天然防火界,在现场路边发现有水桶、水枪等扑火工具。

经连夜调查,东心坑山是曾广凡承包经营种植桉树的山场,桉树已于今年8月采伐完毕。9月29日,曾广凡雇请的工人麦福祥在未经森林防火指挥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王小明等15名工人点火炼山。经鉴定,东心坑山过火面积  10.35  亩,为桉树采伐迹地,无直接经济损失。麦福祥未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门批准同意,擅自点火炼山,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麦福祥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惠城森林派出所侦破一宗森林火灾案件   

2014年10月3日22时25分,惠州市森林分局惠城派出所接惠城区防火办工作人员来电称:惠城区横沥镇小岚村发生森林火灾。接警后,该局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对发生森林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并利用治安耳目及走访群众收集信息,发现小岚村下四村小组钟某有重大失火嫌疑。当晚,办案民警经过2个小时不懈奋战,在凌晨12点20分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当事人钟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调查,2014年10月3日19时左右,钟某在小岚村大坑山羊门山地自己自留山上清理未种上蜜柚树的山地的杂草,并将杂草堆积在已种上蜜柚树的果园旁边,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火,杂草堆燃烧30分钟左右,基本没有明火后,钟某认为不会发生森林火灾,就回家吃晚饭。

由于钟某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未检查清楚,未将燃烧的杂草全部熄灭,使火苗被吹到未种上蜜柚树的自留山地上,蔓延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8亩,钟某对失火烧山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省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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