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修订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15.10.2014  12:32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10月15日讯     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森林抚育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国家林业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特别是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工作基础上,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结合最新修订的《森林抚育规程》国家标准,对现行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定》共7章46条,旨在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与之前相比,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更新和拓展抚育方式。增加了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抚育方式,并明确了各种抚育方式的适用条件和质量控制指标,更加符合中幼龄林的林分状况。二是细化外业调查方法。细化了标准地调查方法,与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技术规程相衔接,并符合不同起源林分的抚育作业设计需要。三是调整作业设计内容。针对抚育间伐小班的作业设计,明确了小班保留郁闭度、保留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比例、保留林木胸径等关键控制指标要求,避免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等不合理的抚育经营行为对现有林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
  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39条,旨在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与之前相比,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完善检查验收标准。针对更新和拓展的抚育方式,补充了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抚育方式的检查验收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原有各种抚育方式的检查验收标准。二是调减检查验收工作量。经过认真测算,在不影响精度的情况下,调低了省级核查、国家级抽查的抽样比例,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三是规定检查人员资格条件。为强化检查人员队伍,提高检查工作质量,进一步细化规范了检查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从专业技术职称、森林经营工作经历、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熟练程度以及职业操守、廉政纪律等方面,规定了省级核查和国家级抽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四是优化检查验收评价指标。引导各地更加重视作业设计和施工质量,加大了国家级抽查抚育作业设计和施工作业质量的评分比重,按照更新拓展后的抚育方式及其质量控制指标,调整了作业质量评价表表格。
  《规定》和《办法》的修订出台,将有助于更好地规范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和检查验收工作,推动以森林抚育为核心的森林经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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