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03.11.2015  17:00

我省近日出台《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0月26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森林防火工作管理责任、预防责任、扑救责任、部门责任等。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办法》要求,因执行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视情节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约谈要求,汇报相关情况,查找问题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措施。约谈6个月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被约谈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上级政府领导对下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实施,必将对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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