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门口3棵桂花树修路被挖致死 主人索赔17.4万

11.03.2016  19:27

法院昨日开庭,原告称对树有30年感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东莞时间网讯 社区改造修路原本造福村民,结果却引发三棵桂花树1索赔的官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万江市民杨先生提起从小栽下的三棵桂花树给全家带来的美好回忆时,抑制不住当庭痛哭,而被告一方则认为社区建路前已经张贴公告,且对桂花树采取保护性移除,原告方未及时移种才是桂花树枯死的直接原因。

三棵桂花树遭挖致死

主人索赔并要求道歉

昨天的庭审中,杨先生向法庭陈述,这次起诉四个被告,分别是万江某股份 经济 合作社(社区),以及社区相关负责人及村民代表何某荣、何某林,负责施工的广东某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来,杨先生家门口原本有三棵已种植30余年的桂花树。2014年8月份,社区与广东某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重新改造路面,这条路恰好经过杨先生家门前。

2014年国庆节当天,何某荣、何某林指使广东某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属下的施工队在杨先生全家外出期间强行将其家中三棵已种植30余年的桂花树移除致死。杨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家中三棵桂花树损失共12万元;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家人“家庭 心理 咨询”费用5.4万元;四被告公开向原告及其家人道歉。

“三棵桂花树是我小时候种的,家人在桂花树下乘凉、聊天,中秋节赏月,承载很多幸福的记忆。他们的行为对我们家里造成相当严重的伤害,我昨晚还失眠了……”庭审中,杨先生抑制不住当庭痛哭起来。

对于赔偿理由,杨先生说他上了淘宝去了解30年桂花树的价格算出来了,最终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准。“而5.4万‘家庭心理咨询’,依据是我本身就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了解心理咨询的行情,不过最终需要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来定。”杨先生补充说。

社区称已经张贴公告

没有进行损坏性挖除

经济合作社的代理人说,何某荣、何某林两人的施工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所以不适合作为被告。原告提出的12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原告并不能证明死亡的三棵桂花树为原告所栽。如是原告栽,也是栽在村里的地  ,不是自留地。社区之前也张贴了公告,通知村民进行迁移,一共涉及13户人家,其余户主均把杂物和果树移出,原告一家拒绝迁移。此外,施工队是用挖机连根挖出,没有进行损坏性挖除。

经济合作社的代理人说,此外对方提出的索赔金额标准,没有经过评估,“家庭心理咨询费”也没见到发票。

杨先生说,“我至始至终没有接到通知或者公告,而且我们家也不在这13户人家范围内。”

经济合作社的代理人说,原告提交的一份信访回复内容表明,除了公告,社区人员也上门做了工作,这三棵树确实影响施工,必须挖除才能施工,所以就采取保护性迁移。

本案将会择日宣判。

律师释法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李道君认为,本案是一起共同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有两个以上被告。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中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可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中作出的规定进行赔偿。

至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李道君认为,原告是否胜诉,关键看相关证据。具体可参考《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侵权责任中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