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院:未获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06.09.201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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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北京9月6日电 (记者 孙钊 吴阳) 日前,榆林第一医院内一孕妇因要求剖宫产未果而跳楼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6日凌晨,榆林第一医院再次对该事件发布情况说明,针对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并表示“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院方称,产妇曾两次向家属下跪。来源:榆林一院

在榆林第一医院公布的视频截图中,院方称,产妇曾两次向待产室外的家属家属下跪,并表示“监控视频中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

在院方公布的一份外科护理记录单中,记录了产妇两次走出病房与家属沟通的经过,“...患者极不配合,要求剖宫产,给予心理安慰同时给家属交代一次,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继续观察;患者自行走出待产室,经医护人员劝解后由家属陪同送回产房,家属仍拒绝手术;患者仍极不配合,再次走出产房,坚持要求剖宫产,家属仍拒绝手术....”

依照榆林第一医院公布的资料,在整个过程中,产妇曾三次要求剖宫产,但均遭到拒绝,在公布的护理记录中,院方描述产妇对待顺产的态度是“极不配合”。

  榆林第一医院公布的护理记录单。来源:@榆林一院

与此同时,在一份时间为8月30日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的诊疗计划中,有如下字样,“...家属表示谅解,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并签字。”在这份知情同意书中,在患者及家属姓名处均按压了指印。

榆林第一院同时就产妇跳楼时的情况作出说明,院方表示产妇跳楼时是在待产室之外的区域,“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以下为情况说明全文:

2017年8月31日,我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XX跳楼身亡。事件发生后,我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事件调查组,固定证据并开展死因鉴定与善后处置工作,先后三次与死者家属召开沟通会,表达哀悼与慰问之意,通报调查进展及初步结论。针对网络谣言,我院于9月3日发布《有关情况说明》,同时主动接受媒体采访监督。为进一步澄清事实、还原事件真相,现就有关情况及大众关注的事件疑点再次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产妇马XX,女,26岁,身份证号6127XXXXXXXXXX3325,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产妇于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二、善后过程

8月31日晚,我院第一时间封存产妇病历、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

9月1日上午,我院成立院内调查组,要求相关当事人全力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安抚家属情绪、了解诉求。

9月2日上午,我院与患者家属进行座谈,解答患者家属对患者跳楼的原因与诊疗过程的疑问。

9月3日上午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的初步调查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一)产妇死因?

公安部门已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排除他杀,产妇系跳楼自杀。

(二)究竟是谁拒绝剖宫产?

1. 产妇夫妇在产前签署《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字、按指纹确认顺产意愿;

2. 《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记录;

3. 监控视频中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

(三)为何必须家属签字?

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四)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监护失位?

1. 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

2. 一般产妇顺产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

3. 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

4. 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五)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

1. 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

2. 《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此事件都是任何人不愿意看到的悲剧,我院始终对产妇的不幸离世深表哀悼与同情。

愿尘埃早定,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特此说明

榆林市第一医院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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