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国有煤矿公章遭“股东”非法抢夺

30.06.2014  22:03
核心摘要:

  2014年5月20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董事长高崇楼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反映:“2013年12月24日,横山县农机管理局干部高崇爱伙同边志学、高崇奎、榆林市以工代赈办主任鲍为泽等人,在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警官贺磊的陪同下,从煤矿会计高崇斗手里把煤矿所有手续和印章抢走。并在仅有一个股东参加的情况下,罢免了我的董事长职务“。现在煤矿印鉴全在高崇爱手里,煤检票开不出来,近十万吨原煤露天堆放在矿区内,随时都有自燃的危险,我多次向榆林市和榆阳区公安局报案,未能受理。”

  数千万煤款去向不明

  2012年1月19日,榆阳区红石桥乡人民政府根据2009年3月31日榆阳区红石桥乡人民政府与高冲天、高崇奎签署的《榆阳区长城煤矿扩大井田(采区)面积协议书》及2011年10月25日高冲天因病给高崇楼的授权委托书,与高崇楼、高崇奎签署了一份《榆阳区红石桥乡长城煤矿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2009年12月29日新扩的2.457平方公里井田面积上所占的出资和分配利润比例为3:7,即甲方占30%,乙方占70%,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成立长城煤矿协调领导小组,相关税费双方按比例承担。长城煤矿井田开采剩余资源(未扩井田前的开采剩余储量)按实测后的可采储量,以每吨160元的价格每年度向甲方交纳矿井生产合作费(其它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约定,长城煤矿可参照股份公司模式管理运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按2009年3月31日《协议书》规定,甲方出任法人代表,乙方推荐出任董事长。办理扩井田相关手续过程中,以及技改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比例分担,费用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矿井生产合作费中扣除,长城煤矿所欠资源费由甲方承担,费用同样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矿井生产合作费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高崇楼按合同约定先后分两次向红石桥乡政府缴纳赞助费5000万元及矿井生产合作费叁仟万元。截止2013年年底,长城煤矿累计给红石桥乡政府上缴赞助费、煤矿技改给垫资费用、原煤矿欠省国土资源厅框架费、原煤矿破坏市水务局供水设备费等七项共计大约为乡政府预付现金1.2亿元。

  记者在2011年1月18日由高冲天、高崇爱、高峰、高崇奎等5人呈报给红石桥人民政府的《关于推荐红石桥乡长城煤矿董事长的意见》中也看到这样一段文字:“为了使红石桥乡长城煤矿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早日投产运行。经全体股东会议研究,一致推荐高崇楼通知担任红石桥乡长城煤矿董事长职务,以便尽快换发证件、协调各方工作关系。。

  让高崇楼没想到的是,2013年12月22日,边志学、高崇奎、毛艮全、边光明、高崇爱、高崇香、鲍光泽、刘克英等人“鉴于煤矿生产运营、财务管理等严重混乱,为防止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并经参会人员一致协商“,形成一份《榆阳区长城煤矿多数股东关于内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决议》”成立煤矿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边志学担任,副组长由高崇奎、毛艮全担任;边光明、高崇爱、高崇香、鲍光泽、刘克英为成员。罢免董事长高崇楼职务,解除会计高崇斗和出纳高冈财务工作。并确定新建财务账,另行确定财务人员。“

  而据董事长高崇楼的说法,这份“罢免决议“除了毛艮全是股东之外,其余人员在煤矿上根本就没有一分钱的投资。

  2013年12月24日,在横山县农机管理局工作的高崇爱伙同边志学、高崇奎、榆林市以工代赈办主任鲍为泽等人,在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警官贺磊,从煤矿会计高崇斗手里把煤矿所有手续和印章抢走。

  据高崇斗回忆,当时到煤矿的就只有一个民警,自己是因为贺姓民警说:“你的财务有问题,我们要查账。“所以才交出印章的。

  另据其反映,早在2013年8月份,高崇爱就以从来没有见过防伪印章为由将法人边雄富的印章骗走。煤矿业务也曾被迫停产一个多月,损失超过一千万元。最后,高崇楼为了继续生产,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刻了一枚印章。

  “他在煤矿没有任何股份的情况下,指使其他人私下卖煤11万吨,非法所得煤款超过3000万元。”董事长高崇楼说。

  没有了印章,煤矿开不出煤检票,被迫停产,接下来的日子,高崇楼带着厚厚的一叠反映材料来往于榆林市公安局和榆阳公安分局两级公安机关,而得到的答复是:无法立案。

  这样的日子一拖就是5个多月。

  虚假“人情帐“

  2011年10月25日,原煤矿董事长高冲天因病委托高崇楼和高崇奎全权解决煤矿事宜,11月18日重新召开董事会,共同选举高崇楼为董事长。2012年1月19日,榆阳区红石桥乡人民政府根据原董事长委托书与高崇楼、高崇奎签署了《榆阳区红石桥乡长城煤矿合作开发合同》。

  董事长高崇楼说,我们与股东以入股金的多少确定。而当时,我们又在争取一个25.47平方公里的井田,我们称为“大矿”。而随后我争取的4.559个平方公里井田(其中包括政府原有的井田)为“小矿”。小矿原始股金为3.3亿元,“小矿”股东有高崇楼股金1.9亿元,高冲天股金3000万元,毛艮武3000万元,高峰3500万元,边步武以村民集资入股4500万元。

  2012年4月10日,因煤矿改建、开采需要资金,高崇楼以董事长名义组织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全体股东签名的 “长城煤矿入股协议书”,其中规定;(1)原入股金按月利百分之三计算,这里也分时间界限,2009年3分利息,2010年2分利息,2011年1分利息,如矿财务有资金付现金,如没有资金以股计算;(2)现贷款9700万元资金的利息,由煤矿集体负担(另附股东名单)。但“小矿”里的原股东高崇爱、高崇奎,在“小矿”里没有入一分钱,在“小矿”当时贷款时两人只是担保人,也就是贷款由两人偿还,偿还的资金作为股金。但两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偿还贷款,最后贷款是由煤矿偿还。这样“小矿”自然而然就没有高崇爱、高崇奎的一分股金,同样更不是股东和股民。

  记者在高崇楼和边步武出具的书面证明上看到,高崇奎2013年长城煤矿全体股东会议上说他要报人情账,自己曾经给数个政府官员送了650万元。“该材料中涉及榆林市、榆阳区等多个政府部门供职的公务人员。

  随后记者的走访中核实,根本就属于子虚乌有。

  而记者赶赴高崇爱供职的单位横山县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告诉记者,“他都快退休了,已经很久没到单位上班。“后经多方打听,依旧没能联系上高崇爱,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2014年1月17日,榆阳区红石桥乡人民政府下发给长城煤矿合作方的《关于重申长城煤矿相关管理事项的函》中申明,“长城煤矿是榆阳区红石桥乡政府所属的国有煤矿,是红石桥乡全体群众共有财产,产权明晰,不容变更,这在合作的协商过程及相关合作文件中均有体现。并声明长城煤矿系国有煤矿,不允许用该矿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贷款、转让等;更不允许用该矿吸纳股份和融资。

  在榆林采访期间,记者一直试图见到红石桥乡党委书记陈虎平,称其“忙着来,哪怕你从美国来,我都没时间见。

  无奈之下,记者给现任榆阳区委书记苗丰发了一条短信,就群众反映“榆阳区红石桥煤矿矿区内近10万吨原煤没有采取任何覆盖措施露天堆放,这些原煤极易与空气中的氧气产生氧化作用而引发自燃,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红石桥乡党委书记陈虎平以财务混乱为由通知榆阳区煤炭局停领该矿煤检票据……

  6月3日,榆阳区分管副区长雷亚雄召集的长城煤矿紧急协调会议上传来一条令高崇楼激动的消息,”马上组织人员销售库存原煤,如果有人胆敢非法阻挠,动用武警!”

  6月9日,红石桥乡政府党委书记陈虎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答应,就一亿两千多万元现金的去向问题,会给一个具体的材料,截至记者发稿时,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回复材料。

  警方:“还没立案“

  记者联系到当时出警的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警官贺磊,当记者质疑其出警是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时,贺磊让记者来单位“我给你在电话上不想说。”而记者赶到公安局经侦支队时,其并不在单位。

  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范崇升和其本人联系后承认,“是有这么回事,但他绝对不可能一个人出警。”而记者对其和谁一起出警的质疑,拒绝回答。并承认至今”还没立案。“但肯定“如果是一个人出警,就是个人行为。”但无法提供当时的出警记录。

  高崇楼一直期待公安机关能够追究高崇爱、边志学等人抢夺公司财务印鉴合伙同他人销售煤矿11万吨且非法获利3000多万元的刑事责任,可是公安机关一直不予立案。高崇楼气愤的说“高崇爱竟然如此胆大,就是因为他有个当县人大主任的哥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朱花宁表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本案中,如果高崇爱和高崇奎属于隐名股东,伙同他人抢走公章,并未经董事会决议而擅自将公司资产变卖,存在违规操作,其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或者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