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检察院司法改革放权与监督并重

25.03.2015  12:35

  

  

  100%无错案发生,100%无因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100%无违反法定程序。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人民检察院全面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一周年之际,经过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考评委员会严格认真的综合考评,对该院主任检察官开展业务工作情况给出这样的考评结果。

  作为创新型检察院,2013年12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横琴检察院,承载着为全国检察改革探路的重大使命,同时也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开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试点单位。

  横琴检察院检察长向少良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3个100%”的考评结果说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具有科学性、严密性和生命力,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良好。

   分类管理突出司法属性  

  横琴检察院成立之初按机构精简、人员精干的要求,将内设机构精简为“三办一局一队”,即检察长办公室、组织与检务保障办公室、预防犯罪与公共关系办公室、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局和司法警察大队。

  “人员配备上我们压缩编制规模,全院政法专项编制25名,其中主任检察官设定为8名,检察长只设一正两副,确保每个人都满负荷工作。”向少良说,精简内设机构的同时,横琴检察院多了一层与人事制度相配套的保障,即人员分类管理以及待遇级别相对高配。

  参考澳门检察院分类管理的做法,横琴检察院改变按一般公务员管理检察人员的模式,将检察人员分成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和检察行政人员(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人员)3类进行管理,检察官不再承担行政职能,趋向职业化和专业化。

  横琴检察院甫一成立最吸引全国同行关注的便是主任检察官办案机制。新制度最大特点在于,主任检察官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处理决定权,同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

  记者了解到,珠海检察系统正科级干部的检察官级别是四级高级检察官,处级干部的级别是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官级别与工作资历直接挂钩,受法律职级所限。从事检察工作越久,资历越丰富,级别则越高。级别高低与所能获得的待遇激励毫无关联,直接决定待遇的仍然是行政职务级别。

  有检察系统人士这样形容,在一线岗位上干得再久,如果只是个科员,待遇就不可能提升,所以大家铆足了劲当官,从科员到副科再到正科,一层层往上走,自然对检察业务发展造成阻碍。

  向少良介绍说,为了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横琴检察院在取消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业务部门建置基础上,取消三级审批办案模式,全面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主任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在其他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协助下,独立承担一线办案任务,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处理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

       突出主任检察官亲历性  

  2014年2月28日,横琴检察院专职主任检察官张雁收到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侦结报告。经她独立提审、阅卷,3天后作出批捕决定。这是横琴检察院实行司法工作规则改革,全面取消案件办理三级审批制度,落实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责任后办结的首个案件。

  记者了解到,在新制度下,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法定事项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外,其他案件可以由主任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例如公诉业务,主任检察官可以独立处理的事项多达24项,须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只有7项。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处理决定权交给主任检察官行使,在全国检察机关尚属首次。

  此外,横琴检察院突出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亲历性:组建基本办案组织的同时,规定主任检察官必须亲自参与审阅案卷、出庭支持公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重要活动。主任检察官个人承办的案件,除一些事务性工作由检察官辅助人员完成外,其他正常的办案活动均须自己亲自完成;其他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主任检察官也必须亲自参与上述重要办案活动。

  据了解,该制度实行以来,横琴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均以主任检察官身份办理案件。其中,向少良以主任检察官身份办理了该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宗刑事案件。

  “除个别案件依照规定需报检察长审批外,绝大多数案件都由主任检察官独立处理完成,真正有了自己办理案件自己作主的感觉。”多位横琴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告诉记者,主任检察官有权也有责,改变了过去审案者无权决定,决定者无须审案,出现错案集体负责的状况,增强了检察官权力责任相统一意识。

  这种去行政化的操作减少了请示、汇报等审批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使办案效率有效提高。据统计,2014年,横琴新区主任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118件,平均每案办理时间比传统办案模式减少30%左右。

   多重监督构建有效制约  

  值得关注的是,横琴检察院致力于下放权限与加强监督并重,实行结果控制与程序控制,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行,构建了完备的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制度体系。

  在外部监督上,该院去年上半年制定和实施《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同时,借鉴澳门检察院设立检察官委员会的做法,制定了与该制度相配套的《检察官监督委员会制度》,吸纳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组成检察官监督委员会,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安排执法检查、实行民主评议等方式,监督检察官履行职业操守和执法守纪等情况。

  据了解,首届检察官监督委员会委员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检察院代表两人,社会人士代表7人。7名社会代表中,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党员领导干部、党外人士;既有公职人员,又有律师界、企业界知名人士;既有本地人员,又有港澳籍人士。

  向少良介绍称,监督委员履行职务具有充分保障性。检察院以外的人士担任委员的,依照规定可以查阅相关案件资料、收集社会群众的意见、参与执法检查、提出违纪调查处理意见等,“我院亦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在内部监督上,为促进主任检察官提高规范执法和办案质量的意识,防止出现因权力下放而导致办案质量下降等问题,横琴检察院采取设立主任检察官业务工作考评委员会的方式,由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部门业务专家、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对主任检察官所办案件质量和规范执法等问题进行每年一次综合测评,促进主任检察官严格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

  “权力大了,责任也更大。”这是采访中记者听到主任检察官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张雁告诉记者,按照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结合年度业务工作考评活动,里院为每位主任检察官建立了执法档案,详细记录主任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及遵守职业道德、检察纪律和执法规范等情况,是评价办案水平和工作业绩的一份重要档案资料。

  “严密的制度保障下办理的案件,经得起考评委员会考评,实现3个100%并不稀奇。”张雁说。

  (新闻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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