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法院试点第三方评法官 不合格者退出

16.11.2015  10:17


横琴法院试点第三方评法官 不合格者退出

 

来源: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不设审判庭,设立法官会议,实行法官员额制,取消案件审批,专职法官副处级设置……在珠海横琴法院、深圳前海法院等法院推行一系列改革让法官“有职有权”后,如何约束法官严格依法履职,解决内外评价不一致的问题?

 

  记者昨日从横琴法院获悉,该院再次进行司法改革,推出《关于建立法官评鉴机制完善法官考核制度的意见》,在全国率先推行法官评鉴制度,并在全国率先完整提出针对法官的第三方评价方案。且第三方评鉴实行“评差”制度,不适任者将可能退出法官员额。

 

  引入国际高标准法官评价体系

 

  2015年初,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最高法院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法院的考核排名,除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四五改革纲要》还明确提出要“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宣布改革对各级法院的考核评估,实行以法官为中心的考核体系。

 

  据了解,目前法院的绩效考评,已经在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有专家指出,绩效考评存在脱离审判实践,片面追求结案率、调解率等指标,不注重实际效果的问题。法官的勤勉度、廉洁度、法官处理案件的经验往往无法科学量化。

 

  司法专家认为,在法院逐渐实行“员额制”之后,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评价机制,来发现和甄别不适任的法官,实现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所要求的法官评价机制与问责机制、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有效衔接。

 

  2015年3月,横琴法院提出了改革的基本设想。经反复比较国内外的相关实践,并吃透上级法院关于法官考核的新精神,11月9日,横琴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建立法官评鉴机制完善法官考核制度的意见》。

 

  横琴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希望通过引入国际高标准法官评价体系,让中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信赖中国的法官,信赖中国的司法”。

 

  评鉴“使不适任者尽早暴露”

 

  据介绍,针对旧的考核工作机制中的弊端,横琴法院《意见》特别提出,要慎重对待量化考核的功能。

 

  此次创新提出的法官评鉴则是横琴法院完善考核制度的重要举措。法官评鉴分两种类型,一是综合评鉴,二是特定案(事)件评鉴。据介绍,法官评鉴不是评优,而是“评差”。“目的是使不适任者尽早暴露,并让其退出法官员额,防范一粒老鼠屎,打坏一锅汤,这是运用短板理论设计的工作机制。”横琴法院表示。

 

  《意见》提出,“综合评鉴与法官等级晋升或者工资级别晋升的考核相结合,晋升一次评鉴一次。”这样安排,可降低管理成本,也避免因考核次数过多增加法官的负担。综合评鉴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年轻法官。50岁以上的法官,实际上只能参加一次。

 

  而关于评鉴主体,横琴法院提出引入了第三方评价。《意见》提出“综合评鉴由评鉴小组独立负责。评鉴小组由委员五人组成,委员人选由法官会议决定,从法官、律师、法律学者中产生。评鉴委员应该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这种设计贯彻了透明度原则,打通了赢得社会公信的新路径,解决了法院原有考核制度内部人自说自话,内外评价脱节的问题。

 

  横琴法院介绍,关于综合评鉴的项目,按照中央要求,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与之相适应,考核工作也有必要与普通公务员相区别。要把对普通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要求转换为适合法官职务特点的项目。为此,横琴法院的《意见》提出,法官综合评鉴“应该涵盖勤勉敬业、能力素质、职业操守和司法经验等四方面。要把《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定,把对法官入额时的专业素质要求,细化为便于公众参与、便于法律同行评价的具体项目”。

 

  针对性监督

 

  特定案(事)件评鉴启动要格外慎重

 

  而特定案(事)件评鉴,主要是一种针对性的监督。据介绍,法院管理中原来就有涉诉信访投诉处理、重点案件评查等工作机制。但这些措施不是为了“管人”,是一种“管案”的思路。而“管案”往往与“管人”脱节。建立特定案(事)件评鉴机制,正是基于这一现状提出的改革举措。横琴法院希望通过改革提高监督的针对性,让各种措施形成合力。

 

  关于具体启动的条件,《意见》提出,“特定案(事)件评鉴为回应公众投诉而设,启动评鉴要格外慎重。投诉法官行为存在重大问题或瑕疵,社会影响巨大,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后移送评鉴的,应该立即启动。其他针对法官的投诉,由法官会议决定是否启动。”有了这项制度,将来再出现重大涉诉舆情,对案件处理妥当与否,由审级监督、审判监督解决,办案的法官行为是否失当,则由特定案(事)件评鉴机制解决。

 

  横琴法院也强调,为了保护法官合法权益,让法官获得公正的评价,《意见》作出以下安排:第一,有两项基本原则的保障,分别是不干扰独立审判原则、全面评价原则。第二,对评价权主体有相应的要求。评鉴委员要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这些社会公信度高的人士参加,以及委员实行回避制度。第三,设置三项具体规则,即,1.具体事例规则,避免法官受到毫无根据的指责;2.同行专业评价规则,避免外行评内行;3.结论不设等级规则,不让适任的法官声誉受损,避免公众评价成为拼人脉的海选秀。

 

  横琴法院介绍,接下来,将尽快完成《法官年度考核办法》、《法官评鉴办法》的起草,将《意见》提出的改革方向和创新举措落到实处。

 

  改革前

 

  法官考核指标:结案率、调解率、撤诉率、办案数量,以量化考核为主

 

  改革后

 

  简化年度考核,取消不必要的、违反审判规律的考核项目。例如推行均衡分案,考核办案数量简化为看法官是否按时完成法官会议确定的任务。

 

  其次,有些工作表现调整到更长时间段来考察。例如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原来用调解率、撤诉率等指标衡量)的能力,实行跨年度考核,纳入综合评鉴。

 

  评鉴类型

 

  一是综合评鉴,二是特定案(事)件评鉴。

 

  评鉴主体

 

  引入了第三方评价。评鉴小组由委员五人组成,法官、律师、法律、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评鉴项目

 

  涵盖勤勉敬业、能力素质、职业操守和司法经验等四方面。

 

  评鉴目的

 

不是评优,而是“评差”。使不适任者尽早暴露,并让其退出法官员额,防范一粒老鼠屎,打坏一锅汤,这是运用短板理论设计的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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