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领导干部须每年汇报亲属经商情况

04.12.2015  10:18
原标题:领导干部须每年汇报亲属经商情况

  12月1日,《横琴新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作为我省打造的自贸试验区廉洁示范区之一,横琴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商办企业行为,将有力推进横琴廉洁岛建设,为全市乃至全省党风廉政建设改革创新提供经验和借鉴。

  《规定》要求,区党委、管委会正处职领导班子成员,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区直各部门正处职领导干部,区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均必须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而回国从事经营活动,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均属于经商办企业情况。

  《规定》明确了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区域或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八类经商办企业行为。具体包括:(一)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关的私营经济组织,或受聘担任该类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二)与该领导干部管辖或任职的单位直接发生商品买卖、服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三)为该领导干部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会计、拍卖等社会中介服务;(四)从事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承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五)经营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以及洗浴按摩等行业;(六)在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七)借他人名义或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八)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同时,《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领导干部应将相关亲属的经商具体情况每年向组织专项报告一次。潘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