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歌莉娅”侵权判赔粤“歌莉娅”200万

13.11.2014  09:41

  ■粤浙“歌莉娅”侵权案涉案女鞋。(记者 郑志波 通讯员 黎谢荣 摄)

  ■粤浙“歌莉娅”侵权案庭审现场。(记者 郑志波 通讯员 黎谢荣 摄)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上午,粤浙“歌莉娅”商标之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合议庭经合议后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浙江“歌莉娅”侵权成立,赔偿200万元。

  开个网店被定侵权,赔偿金额为何高达200万元?对此,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表示,合议庭考量了原告“歌莉娅”注册商标品牌价值,被告恶意侵权程度等因素,尤其是采纳涉案网店销售“单价、点评数”及被告的电脑销售记录等,推定浙江“歌莉娅”生产、销售经营额非常大,因而作出上述裁量。

  【焦点一】

  侵权与否双方互不相让

  庭审调查阶段,双方首先围绕是否侵权进行。广东“歌莉娅”商标所属公司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称,浙江“歌莉娅”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本身确实拥有第1806510 号“歌莉娅 Geliya 图形”的商标,但对方在淘宝、京东上的网上专卖店售卖的女鞋,却不按照商标规范使用,而是故意搭广东“歌莉娅”的便车。

  “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产品,与传统实体店不一样,比如京东商城,消费者购买什么东西,先会在搜索栏里搜索,一输入‘歌莉娅’三个字,就会使消费者有可能选中山寨货。”原告的代理律师说,浙江“歌莉娅”在销售、营销等方面,使用一切办法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导致误认和混淆,其侵权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对此,被告一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称其不存在侵权,虽然都是“歌莉娅”商标,但大类当中小类别不同,他们属于服饰类、我们属于鞋类,两个产品根本不会形成混淆。

  而作为被告二,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公司坚持自己卷入此案纯粹是“躺着中枪”,自己没给浙江“歌莉娅”生产提供鞋子,也不知道此事。对此,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也很仗义,称产品包装上印有东莞公司名称为“笔误”,给他们生产鞋子的是浙江温州的一家企业。

  【焦点二】

  网店销售数据与缴税单数据“打架

  庭审的另外一个焦点,是关于500万元的索赔金额。

  广东“歌莉娅”向法院提交经公证过的浙江“歌莉娅”在淘宝、京东上的两家网店的销售页面,根据两个网店的销售数据,大约算出浙江“歌莉娅”2013年的网售金额为1300万元,“每款鞋子的单价,加上网上买家的评价数量,可以算出来,比如一款164元的鞋子,共有370购买人/次,那就是60680元。

  而浙江“歌莉娅”代理律师反驳,网店的销售记录必须和他们的生产销售记录一一应对才行,但实际上对方提供的数据有太多水分,应该以被告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为准。“按照我方从税务部门取得的纳税申报证明,我们在2013年纳税金额为1.3万元,所以我们的销售额并不高,500万元的索赔是个天价,毫无道理。

  广东“歌莉娅”有举证,通过法院证据保全,浙江“歌莉娅”的电脑中有份销售记录,显示7月份订单98万,5月份交易额6035单,金额165万,通过推算其全年销售金额在1500万元,与淘宝、京东上的两家网店的销售记录的1300万元金额相当,因此可信度很高。

  【判决】

  网售数据被认定浙江“歌莉娅”被判赔200万元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闭门合议15分钟时间,随后进行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二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公司并未侵权,理由是尽管浙江“歌莉娅”产品上印有被告二为生产单位,但广东“歌莉娅”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时并没有在被告二处发现任何涉案侵权产品,浙江“歌莉娅”也不予确认,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驳回广东“歌莉娅”对被告二所有请求。

  此外,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理由是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该商标由三部分组成,“歌莉娅”字样只是三个部分之一,浙江“歌莉娅”使用的“歌莉娅”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没有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本案浙江“歌莉娅”主观上存在恶意,违反规定。

  法院综合考量,广东“歌莉娅”注册商标品牌价值高,其提供公证浙江“歌莉娅”网上销售资料及法院证据保全被告一电脑销售记录等推定被告一生产、销售经营额非常大,恶意程度高等。法院根据证据自由心证主观认定客观化原则,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自由裁量判决给予200万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