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正妻向“二奶”讨债 获东莞法院支持

01.08.2014  10:37

  中新网东莞7月31日电(李映民 安致标)由于工作原因,香港商人蒋某常年来往香港和内地。前不久,妻子何女士发现丈夫蒋某不仅在内地包“二奶”,还送钱送车,赠与财产合计150多万元人民币。怒不可遏的何女士认为丈夫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遂将“二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要求“二奶”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记者31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支持何女士诉求,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何女士与丈夫蒋某均为香港人,结婚二十多年。由于工作的原因,蒋某需要经常来往香港和东莞之间。2010年4月份开始,蒋某在东莞认识了当时仅20出头的女子谢某,两人很快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012年9月份至2013年8月份,蒋某先后十余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谢某合计1029510元人民币,还通过银行转账付款48万余元人民币,给谢某购买了一台奔驰牌轿车。

  在庭审中,何女士认为,丈夫和谢某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丈夫与谢某之间的财产赠与合同无效,返还蒋某赠予谢某的财产1564910元人民币。

  庭审现场,被告谢某大喊冤枉,并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蒋某转账到其名下账户合计仅有1029510元人民币,不知何女士诉求的1564910元人民币从何而来,其中有50万元人民币是因蒋某在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的,事后通过转账归还给她的。即使何女士有请求权,蒋某赠送的财产应当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应认定各占50%,自己也只需返还赠送财产的50%。

  谢某表示,蒋某在跟她交往的时候,自称已经离婚且希望与她结婚。直至收到法庭的传票后,她才知道蒋某在香港已有配偶。她将最美好的青春托付给了他,在本案中她也是一名受害者,依法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蒋某向谢某转账1029510元人民币及代为支付驰轿车款485400元人民币的行为应为赠与行为。虽然谢某辩称蒋某向其转账的1029510元人民币其中有50多万元人民币属于借款,但是并未能举证证明蒋某曾经向其借款50多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并且亦未能证明其存在合理的收入来源可以出借。在谢某未能举证其获得上述款项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前提下,法院认定系蒋某赠与谢某,赠与款项的数额为1514910元人民币。

  最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蒋某未经何女士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谢某,损害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一审判决谢某返还其受赠的1514910元人民币。谢某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