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正式出炉 非证券公司也可申请做市

06.06.2014  15:43

原标题: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正式出炉 非证券公司也可申请做市

  6月5日晚,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意味着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终于正式出台,其中一大的亮点是,非证券公司也有望成为做市商。

  2014年6月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简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发布实施,该管理规定与前期已发布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简称《股票转让细则》一起,构成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做市转让业务的基本制度框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日启动受理主办券商做市业务备案申请工作,并将于近期启动做市商专用技术系统测试工作,为今年8月份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做好准备。

  根据《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已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已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等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发布的《股票转让细则》已对做市商报价、委托、成交及库存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次发布实施《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做市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的行为,防范做市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做市业务准入与终止,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做市业务管理、决策及相关部门职责,禁止性规定,自律管理等五方面。

  该负责人表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用的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次创新尝试,因此《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既借鉴了成熟市场做市商制度的经验、教训,也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充分吸收了主办券商等市场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做市业务管理规定》注重引导做市商建立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做市业务内部管理机制和规范有序的运作流程,提升做市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并对做市商执业行为记录、做市业务评价及相关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制度化规定,强化做市业务的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体现市场自治的原则。另外,鉴于做市业务是一项全新业务,需要探索与实践,《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还为做市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做市业务的探索与创新创造条件,并为除主办券商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做市业务预留了制度空间。

  公告还特别指出两点: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受理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备案申请。

  二、证券公司应按照《管理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要求,认真做好做市业务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自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做市业务备案函起3个月内,证券公司应当按要求完成做市技术系统测试并达到上线条件,完成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做市专用交易单元等后续工作,确保按期开展做市业务。

  以下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正文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条做市商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二具备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委托、报价、成交、行情揭示、数据汇总、统计和查询等必要功能;

  三系统操作全程留痕;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便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检查做市业务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一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报价的决策与执行程序、报价调整和报价监控机制等;

  二做市库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论证、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和库存股票动态调节机制等;

  三做市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资金审批、调拨和使用流程等;

  四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五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做市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做市业务的合规检查与评估机制等;

  六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异常情况处理机制等;

  七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包括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及反馈机制、强制留痕制度等;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