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坦白余罪被利用 看守所管教受贿帮毒贩脱罪

29.05.2018  17:20

  本是坦白余罪 怎么变成 被人“检举”?

  从死刑犯几句“多余的话” 中,广东省检察院挖出搞假立功窝案

  羊城晚报记者 董 柳

  通讯员 韦 磊 何丽华

  绑架小孩后撕票,河南籍被告人王进据此被判死刑,但他在二审开庭前的一次提审中,不经意说出的几句话,却让“听者有心”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决定探个究竟。最终,经过检察官抽丝剥茧、层层深入,挖出了一起为毒品案件死刑犯搞假立功的窝案。

  这究竟怎么回事?记者28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采访了解到,目前,省检察院正建议省高院依法对该毒品死刑犯搞假立功改判死缓的二审判决予以纠正,撤销罪犯构成重大立功的认定。

  A

  绑架撕票

  被判刑后主动坦白余罪

  故事的起点从一宗绑架案开始。

  2009年4月,时年22岁的河南省淮滨县人王进打起了绑架别人家小孩的主意。当时,初中文化程度的王进在惠州没有工作。

  4月24日,王进与另一人为了勒索钱财,绑架了惠州市惠城区一家小卖部老板的儿子洪某。当晚9时许,王进打电话、发短信给洪某的父亲索要三万元赎金。25日凌晨5时许,两人一起将洪某杀害。随后,王进两人到陈江广场边农业银行柜员机上取走洪某父亲所汇的赎金3000元,两人平分赃款。

  王进因这宗绑架杀人罪行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或许是“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在死刑复核期间,王进向惠州市看守所管教坦白了自己另外两起绑架杀人行为,并带侦查人员挖掘出两具被害人的尸骨,最高人民法院于是将王进案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进的余罪侦查终结,并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王进追加起诉王进实施三宗绑架案(杀害其中两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后,于2015年7月28日以绑架罪判处王进死刑。王进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是将案卷材料移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

  B

  案外疑点

  罪行是供述还是被检举?

  案件来到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李检察官的桌上。

  作为王进案的二审承办人,李检察官考虑到王进连续实施绑架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很可能还有余罪尚未交代,若现在不挖出余罪,以后王进被执行死刑将无法查证。为此,她决定找王进做思想工作,促其将所有可能涉及的犯罪供出来。

  在二审开庭前,李检察官走进了王进所在的看守所。在讯问时,她耐心对王进进行思想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王进认罪伏法、真诚悔罪。

  不过,王进在这次讯问中向李检察官吐露了一个细节:自己在死刑复核阶段,想到自己死罪难免,为了使被害人家属知道被害人已经被其杀害,主动向看守所管教坦白了两起绑架杀人犯罪。但是,省高院认定这两起绑架是毒品犯罪嫌疑人“沈鹏某”检举揭发的。可事实上,他在向管教坦白这两起绑架犯罪之前,从来没有向“沈鹏某”等人透露过该犯罪。而“沈鹏某”据此已被广东省高院认定为重大立功并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沈鹏某”被改判之后,还给了王进家属两万元。

  这一案外信息引起了李检察官的注意。

  C

  抽丝剥茧

  查数千信息找“检举者

  李检察官回到单位后,立即向省检察院公诉二处的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处领导十分重视,吩咐她积极核实。

  李检察官先是通过公诉机关查找被告人为“沈鹏某”的案件,并未找到被告人姓名为“沈鹏某”的案件。

  考虑到“沈鹏某”这一姓名也许近音不同字,彼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网络案管系统尚不健全,只能通过翻阅历史档案和资料来查找。于是,李检察官将公诉二处历年来受案登记本和裁判文书登记本等全部搬出来,在几千条信息中逐一查找姓名接近的毒品案件,当全部查完时,已到深夜,然而,却毫无结果。

  部分案件只登记了第一被告人的姓名,“沈鹏某”也许是第二被告人——李检察官为此转换到这一思路上。

  随后,她又筛选、摘抄出共同犯罪的毒品案件再次逐案核实,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查明确有因检举王进余罪被认定为重大立功并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的毒品案件,只是,在这宗案件中,被告人名叫岑彭某,而不叫沈鹏某,并且岑彭某在该案中为第二被告人。

  此时的李检察官总算松了口气。不过,问题接踵而来:是岑彭某先检举,还是王进先供述?岑彭某检举信息从何而来?

   D

  小心求证

  “检举者”的信息从哪来?

  查到确有该案,李检察官到省法院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档案室查阅案件,复印相关材料,将王进案和岑彭某案串并分析、比对,发现岑彭某检举王进余罪的检举材料落款之日仅比管教对王进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早一天。而王进称其向管教交代余罪时,管教当天没有做笔录,是第二日才做的笔录,第三日又叫其重签笔录。

  另外,从管教对王进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来看,这份笔录详细记录了王进所交代的两起绑架杀人余罪,共有8页,但是,前后仅仅用了两个多小时,这不符合办案常态,可能正如王进所称的“其主动交代余罪的第二天、第三天才做笔录”,存在“王进交代在先而岑彭某检举在后”的可能性。还有,岑彭某改判后,管教还让王进与岑彭某见过面。

  分析到这里,李检察官脑海中有了一个大胆的判断:看守所管教有帮助岑彭某搞假立功的重大嫌疑。

  不过,大胆假设后,还要小心求证。为了便于侦查,李检察官围绕初查思路、初查目标和初查步骤,针对调查对象的先后、调查的目的、调查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制订了详细的初查建议方案。

  在这份初查思路与方案中,许多问题摆在了眼前:岑彭某检举的时间是否在王进坦白前?检举的内容是不是王进告知的?王进与岑彭某并不在同一监仓,为何能会面?

  E

  挖出窝案

  管教受贿为毒贩搞假立功

  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负责人与案件承办人分析、研判,认为看守所管教等有帮助岑彭某搞假立功的重大嫌疑,于是将有关线索、制订的初查建议方案以及所收集的大量材料等移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这促成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举突破了看守所民警钟某等人收受贿赂为毒品死刑犯搞假立功窝案。

  经法院查明:毒贩岑彭某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了求生,其勾结惠州市看守所管教钟某,多次违规传递信息给其妻子李某,并先后四次指使李某向钟某行贿共计人民币58万元,用于帮助岑彭某搞立功等请托事项。其中,钟某和吴某共同受贿20万元。钟某收受贿款后,多次积极串通该所负责深挖扩线的副所长陈某、民警李某甲两人,通过修改、替换岑彭某、王进原有讯问笔录以及违规出具有关岑彭某检举王进绑架杀人余罪的犯罪线索构成重大立功的虚假证明材料交到法院,帮助岑彭某在二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惠州市博罗县检察院以钟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陈某、李某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李某构成行贿罪以及吴某构成受贿罪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岑彭某妻子李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钟某、陈某、李某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2年和1年9个月。

  目前,该案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中。

  [编辑: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