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抱女婴投江 致女溺亡获罪

31.05.2014  15:27

法官提醒,带着女儿自杀,侵害了未成年人生命权,属于犯罪行为

东莞时间网讯 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女子王某竟怀抱年幼的女儿跳河。检察机关遂以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王某表示服从判决。

【案情介绍】

失意母亲怀抱女婴跳河自杀

经查,被告人王某(女,1988年出生,湖北省人)2013年10月来莞务工,与家人暂租住在万江某街某号。因工作经常加班,工资待遇低,其觉得不管自己怎么努力,生活条件都得不到明显改善,由此其对生活失去了希望并产生轻生的念头。而后王某被确诊患有乙型肝炎,这对其打击很大。2013年12月31日,王某担心自己死后女儿小莹(案发时1岁5个月)会受苦,于是决定带着小莹一起自杀。当日19时许,王某与家婆在家,家婆在二楼,王某独自在一楼,其遂抱着女儿小莹并拿着一根电线离开家,来到万江水厂东侧江边时,其决定与女儿投江自尽。随后,王某用电线将小莹绑在胸前,抱着小莹走向江中,江水浸到其胸部,江水淹没女儿头部,王某在水里挣扎了一段时间,后被江水推回到岸边。此时,王某放弃轻生的念头,其发现女儿还有体温,于是抱着女儿跑回家中。其家婆见状即抱开小莹,王某独自上二楼出租屋休息。当日21时许,王某的丈夫杨某回到家中,即打120救护车抢救女儿,救护车来到后,小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莹符合溺水后胃内容物反流堵塞气管、支气管及细支气管致窒息死亡)。随后杨某报警,民警去到王某的出租屋将王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等,可以认定王某在本案中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母亲无权剥夺子女生命权

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法官提醒说,曾有心理专家介绍,90%以上的自杀者在自杀前都曾遭受过工作压力、经济压力、家庭矛盾纠纷等社会心理应激事件刺激。本案的被告人王某在实施怀抱女儿跳河自杀这一举动前,确实也存在类似的心理问题,而心理问题恰恰是许多自杀事件的主要原因,应引起社会关注。市民一旦发现亲朋好友情绪低落,言行异常,应及时与其交流,疏导心结。

本案被告人王某抱着自己一岁多的孩子跳河,虽然孩子是她的亲生骨肉,但是不得不遗憾地说,她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她承认担心自己自杀后女儿的生活环境不好,所以才萌发了带着女儿一起自杀的想法,从法律角度上看,她这种行为侵害的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属于犯罪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上的惩罚。(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