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新特点:以贩养毒占比大 重症患者贩毒情况突出

20.06.2017  16:25

大洋网讯  “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毒品犯罪问题不容忽视。记者今日从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获悉,今年1月1日至今该院共审结贩卖毒品类案件115件124人,其中以贩养毒类110件120人,占贩卖毒品类案件总数的95.6%。值得注意的是,毒品类案件中,重症患者贩毒情况较为突出,黄埔法院今年以来涉及重症患者贩毒的案件有19起,这些重症患者80%存在多次贩毒的情形,且基本沾有毒瘾。受访法官指出,以贩养毒犯罪比重大,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贩毒违法成本低 超九成涉毒犯获刑3年以下  

贩毒案件为何频发?黄埔法院通过梳理发现,主要存在五大方面原因。

一是毒瘾依赖性强。吸毒者对毒品的渴求心理强烈,具有很难戒断的心理依赖性。这种依赖心理的形成正是由于毒品的正负强化作用导致的。经过正负的强化作用,是吸毒者处在两种恶性循环之中,从而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心理依赖,毒品的心理依赖是吸毒者在生理脱毒后复吸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二是重症贩毒怪圈化。毒品类案件中,重症患者贩毒情况较为突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患有艾滋病、尿毒症、高血压等重症贩毒罪犯,判决后一般只能裁定监外执行,重症人员贩毒逐渐走入抓了放、放了贩、贩了再抓的怪圈。2017年重症患者贩毒案件19起,这些重症患者80%存在多次贩毒的情形,且基本沾有毒瘾。

三是贩毒源头难抓获。有组织的贩毒犯罪增多且犯罪手段较为隐蔽。组织贩毒者在幕后联系毒品交易,雇佣马仔出面帮助贩毒。吸毒人员联系卖毒者后,卖毒者安排“马仔”与送毒者联系,“马仔”在临时约定的地点将毒品交与送毒者,并告诉其交易地点,即使送毒者被抓,因其对自己的上线情况不知情,更不认识操纵者,致使司法机关很难抓获真正的贩毒者。

四是贩毒违法成本低。以贩养吸的个人小额毒品犯罪仍占有较大比例,有的仅有几克,且往往是购得纯度较高毒品后掺合其他成分再分成小包转手贩卖,因为毒品数量小又便于携带,交易不易引起注意和怀疑,容易逃避罪责,即使被抓通常所处刑罚亦较轻,易复吸复犯。在黄埔法院审结涉毒案件的被告人138名,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为127人,约占全部涉毒犯罪被告人总数的92%。

五是戒毒者回归社会难。近年来,随着禁毒宣传力度的加大,吸毒人群不受社会大众待见情况严重。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因戒毒者曾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其身体健康因素,对他们产生防备和排斥心理,而不愿意录用,导致戒毒人员自暴自弃,重蹈覆辙,甚至还会出现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行为。

法院建议对重症吸毒人员加强动态管控

经办法官建议,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应及时开展调研,总结、借鉴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与界限,研究探索惩治新方法、新途径,不断增强打击的力度和效果。对重症吸毒人员要加强动态管控,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切断其与外界吸贩毒人员的联系和交易渠道,尤其对多次贩毒的重症患者建议设置特殊监管场所实行羁押监管,避免其恃病而再次犯罪。

还应加强对禁毒普法的宣传力度以及对毒品犯罪的惩戒力度,建议依托社会、家庭、学校等阵地,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等青少年禁毒宣传活动;坚持“严打”方针,从重从快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对于流窜作案的罪犯和累犯要在法定期限内审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适用罚金刑的要加大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占不到便宜,将打击重点对准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和具有将毒品多次、大量贩出,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暴力拒捕等情节的犯罪分子。 

与此同时,加强对科学戒毒模式的探讨,戒毒场所应该根据戒毒人员的特点,加强研究,探讨一系列科学规范的教育矫治工作,使之成为戒毒人员纠正不良恶习的根本手段和有效载体,遏制“高复吸,低操守”现象。

此外,还应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就业关怀。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就业难的问题是不容回避的现实,各级政府作为引领戒毒工作的主体,应积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介入解决戒毒人员的就业问题,在提供政策支持,协调协作等方面形成长效机制。

文/广报记者章程 通讯员赵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