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小伙帮毒贩运送冰毒52.8克获刑七年
01.06.2014 06:52
本文来源: News.Timedg.Com
20岁的如皋男子孔某,在毒贩吴某的指使下,先是帮其“送货”,而后又帮其“取货”。5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吴某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孔某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吴某电话约定向陆某出售冰毒,并让孔某送货。后孔某将冰毒4克送至南通开发区某小区交给陆某,并收取毒资2500元。
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吴某向上家汇款7100元用于购买冰毒,并要求将藏有冰毒的包裹邮寄至孔某暂住处。一周后,孔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取回该包裹,并交给吴某。后吴某拆开包裹取出冰毒藏在“利群”香烟盒内。当天民警至其暂住处进行搜查时,在卧室床头柜上现场查获用“利群”烟盒装的白色晶状颗粒一包,并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孔某。后经鉴定,所查获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8.8克。警方经查明,吴某、孔某共同贩卖冰毒共计52.8克。
南通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孔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
根据被告人吴某、孔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以被告人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孔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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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14 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