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毛辣条、碳酸饮料再见了!学校小卖部将禁售这些东西……

12.03.2019  12:50

大洋网讯  日前,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将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教育局已起草了《广州市学校小卖部(商店)管理办法(修订)》,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公示期已结束,管理办法正在进一步修订完善中。

规定第二十条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在广州,记者了解到,小学基本上没有校内小卖部,但有宿位的高中、初中,不少学校设有校内小卖部,方便学生们采购生活用品。

2018年底,广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广州市学校小卖部(商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办法规定,校内小卖部不得出售“五毛食品”和碳酸饮料。 

办法提到,学校小卖部(商店)不得出售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学校日常管理、不利于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及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在学校销售的商品,如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校方要对小卖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以方便师生为原则,明确规定小卖部(商店)的营业时间,并要求小卖部(商店)在经营期间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和生活;

督促小卖部(商店)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台帐管理、档案管理、索证索票、不合格货物召回和退市、食品追溯和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

要求小卖部(商店)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小卖部在学校内的商业宣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进出小卖部(商店)运货车辆的管理;

定期组织人员对小卖部(商店)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检查人员和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师生和家长对小卖部(商店)的监督等。

校园小卖部不得售卖以下商品:

1.未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

2.价格低廉、包装简陋的麻辣面制品和糖果类食品等低价零食(“五毛”食品);

3.碳酸饮料等无益学生身心健康的食品;

4.《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散装食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开设学校小卖部(商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办学校开设小卖部(商店)使用国有资产场地及建筑物的,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报批,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民办学校开设小卖部(商店)的,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书面同意;

(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从事食品销售的,须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学校投放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的,投放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后应具备“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的标注,其具体放置地点应向食品经营许可部门报告,且仅限于出售预包装食品;

(五)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卫生、环保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仅在学校内投放自动售卖设备销售商品的,无须另行领取营业执照,但投放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州市内设立的法人单位,且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各区要求的其他条件。

(广报全媒体记者刘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