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学校将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
大洋网讯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5月4日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在完成财务清查或清算及修改学校章程后,按照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及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新设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民校倾斜
广东还会健全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应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一校一策”原则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新建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用地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规划中优先安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职称评定、科研立项享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相应票据。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
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教师退休待遇。
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计划,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和时间上予以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完善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有需要的民办学校帮教。
(广报全媒体记者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