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出台文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01.12.2015  19:32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近期,山东省民政厅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鲁民〔2015〕91号)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鲁民函〔2015〕275号)。

  《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民政厅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省民政事业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决策部署的重要计划和措施,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各项民政业务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处理重大紧急情况,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规定》和《办法》,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决策机制,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调研,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其他重大影响,要进行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前,承办单位要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政策法规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除依法保密事项外,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

  《规定》还对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督促检查、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山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