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一纸证明称男子结婚被当事人两次起诉
郑州市管城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大厅正在办公,该部门未按法院司法建议做出改变 摄/法制晚报深读记者 陈威
核心提示
尽管有郑州市管城区民政局(以下简称管城区民政局)出具的一份《夫妻关系证明书》,但李海(化名)却否认与这份证明书上写的王丹(化名)结过婚,并为此两次将管城区民政局告上法院。
尽管被法院裁定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过一份《司法建议书》让李海认为自己仍有希望,这份由管城区法院开出的《司法建议书》建议民政局“夫妻关系证明书》" >纠正其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李海告诉《法制晚报》记者,目前他已经将此事上诉到中院。
事件起因 房产纠纷引奇案 男子不认曾结婚
早在2012年9月,李海因为一处房产争议,被他人起诉侵权。王丹当时手持一份由管城区民政局出具的 《夫妻关系证明书》,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且声称该房产是其和李海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李海至今仍坚称,王丹只是他的前女友。“我和她谈过恋爱而已,根本就没有结婚!结婚这么大的事情,我自己还能不知道?!在郑州生活几十年,我从未去过 管城区民政局,连这个单位在哪里办公都不知道,更未有任何签字和登记。何来在管城区民政局补办过夫妻关系证明书一说?!” 李海告诉法制晚报记者说。
李海向记者出示了这份管婚字第044号《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原件是由管城区民政局于1993年9月20日出具的,内容为:李海与王丹于1986年9月21日在管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结婚证丢失,特出具此证明书。
有意思的是,记者查询当年日历发现,《夫妻关系证明书》上标注的1986年9月21日是星期日,这一天很多党政机关是休息的。
男子坚称 证明书所注登记日 双方户口未迁来
根据李海提供的1998年12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簿显示,李海于1992年5月23日,由漯河迁至郑州,王丹于1994年2月22日,迁至郑州市。在1992年之前,两人的户口均不在郑州。
“1986年我和王丹的户口都不在郑州,怎么可能在双方户籍地之外的第三地登记结婚?管城区民政局出具的这份夫妻关系证明很明显是违法的。如果这个夫妻证明不予撤销,我就永远不能结婚,否则就面临重婚罪的严厉制裁。”李海进一步解释说。
提起诉讼 因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定不受理
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 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李海的律师樊鸿烈告诉法晚记者,按照规定,郑州市管城区民政局不可能出具辖区之外的婚姻证明——不仅仅以前不可能,即便现在法律也是绝对禁止的。
2013年1月,认为自己占理的李海以管城区民政局为被告,向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证明书。
2013年7月9日,管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起诉管城区民政局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013年7月12日,李海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管城区法院的裁定,发回管城区法院重审。2014年6月16日,管城区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意外希望 法院下司法建议 建议民政局“纠正”
尽管裁定不予受理,但管城区法院并没有一裁了之,而是在裁定的同时向管城区民政局下达了一份《司法建议书》,这让李海仍然保留了一丝希望。
管城区民政局收到的《司法建议书》指出:“……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你局依法应当对第三人王丹的结婚登记档案进行查 证,确认情况属实才能出具证明书。根据我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案所涉证明书的档案材料中,没有王丹的婚姻登记档案、王丹及李海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 料。你局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为王丹、李海出具证明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建议你局纠正为王丹、李海二人出具的《夫妻关 系证明书》,请在接到此建议后七日内告知本院是否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直至今日,管城区民政局也没有按照法院的司法建议撤销以上“夫妻关系证明”。
追访民政 婚姻档案查不到 要想撤销找法院
“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管城区民政局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冯鑫告诉法晚记者。而当记者随后拿出管城区民政局出具的上述夫妻关系证明 书复印件时,冯鑫当即表示1980年之后在此处办理的公民婚姻信息,他们全都有准确、详尽的电脑记录。而当他从记录婚姻档案的电脑上一番认真查找后,却告 诉记者:没有李海和王丹的任何婚姻登记信息。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个婚姻证明,是绝对办不出来的。”冯鑫还说,对于无效的婚姻,民政局没有权力撤销,只有法院经过审判后认可应当撤销的才可以依法撤销。
对于管城区民政局因何会出具此证明书,冯鑫表示不清楚,需要询问相关领导,让记者稍等,半小时后冯鑫告诉记者,民政局局长周满堂已电话联系他说:“目前此事管城区法院已经审理,让记者去法院了解。”
记者致电管城区法院负责此案的赵书香审判长,其向法制晚报记者答复:“已经上诉,到中院去问吧!”随后记者来到郑州中级法院采访,宣教处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出差,无法安排媒体采访。
记者随后致电《夫妻关系证明书》中所涉及的“妻子”王丹,但手机一直是来电提醒。
法学争议
超过5年不受理
如何适用各有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 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显然管城区法院是按照5年的时效严格进行判决的。但对于这条司法解释,一些专家学者却有不同理解。
“婚姻登记必须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否则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这属于虚假的婚姻,性质上应当自始无效,法院应当给予撤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教授陈端洪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杰就此事发表观点认为,解释第四十二条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管城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不适用本规定。
目前,李海已再次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究竟结果如何?让我们等待郑州市中院公正的判决。
·名词解释·
自始无效:意即行为人从做出某一行为开始,法律始终不予承认、终身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