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婚庆服务机构

01.01.2016  14:19

新京报讯 (记者吴为)昨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下称“规范”),规定杜绝婚姻登记工作中的乱收费现象。规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首提乡镇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标准和要求

规范》明确,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民政部表示,坚决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和各种搭车收费,杜绝婚姻登记工作中的乱收费现象。并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解决乱收费、搭车收费问题。

下一步,民政部将结合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搭车收费问题的调查处理。”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此次《规范》修订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民政部介绍,大多数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兼任,力量不足,人员变动大、更换频繁,导致办理登记随意性大,搭车收费现象和违法违规办理时有发生。乡镇婚登机关硬件设施较差,不能实现实时在线登记,没有档案室,不仅不能给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利,更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必须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

设离婚登记室保护公民隐私

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这改变了原来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都在同一区域办理,个人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的问题,切实保护了当事人隐私。”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

规范》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佩戴标识并统一着装上岗,负责对当事人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以及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等工作。

对于补领婚姻登记证,《规范》提出,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民政部解释,例如当事人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延庆区,但现在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作生活,当事人可以在就近的婚姻登记处(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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