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出台社会组织反腐倡廉新规

26.11.2014  21:39
  本报讯(记者包颖 程楠) 针对不当的商业行为等容易滋生社会组织腐败的现象,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制度化保障。

  民政部、财政部要求,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

  民政部、财政部还从健全民主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审计和执法监督、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等方面,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民政部、财政部要求,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 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组织的收入盈余不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