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3民警受贿违规撤销网上追逃令 一人终审刑期减半

08.01.2015  12:24

三民警

羊城晚报记者 沈婷婷

深圳三民警受贿违规撤销网上追逃令,导致犯罪分子长期脱逃一案备受关注。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李某、窦某浩、叶国雄3名被告人七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叶国雄认为审判量刑过重,不服进行上诉。1月7日,羊城晚报记者从案件的相关知情人士获悉,该案目前已经有了终审判决,最后判叶国雄犯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

收好处费撤销网逃记录

2007年1月,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第二工业区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案,被害人陈某某被抢财物价值人民币130万元。案发后,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侦查,由时任西乡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窦某浩指挥,时任西乡派出所案件侦查队负责人的被告人叶国雄主办。该案共刑事拘留12人,主犯彭某某(另案处理)以及涉嫌销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在逃,专案组对彭某某、李某某等人办理了网上追逃手续。

2007年6月,案发外逃的李某某通过他人找到窦某浩,请求窦某浩帮忙撤销对其网上追逃措施。2007年7月,窦某浩找到时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警大队综合科民警的被告人李某帮忙,李某明知窦某浩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办理撤销网上追逃的条件,仍帮助窦某浩办理了对李某某撤销网上追逃的登记录入。为感谢李某的帮助,窦某浩给予李某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

2008年7月,案发在逃的彭某某通过其朋友请求叶国雄帮助撤销对彭某某的网上追逃措施。叶国雄找窦某浩帮忙办理此事,窦某浩表示同意。叶国雄先后两次收受彭某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从中拿出6万元给窦某浩。窦某浩再次找到李某帮忙,李某明知窦某浩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办理撤销网上追逃的条件,仍帮助窦某浩办理了对彭某某撤销网上追逃的登记录入。为感谢李某的帮忙,窦某浩再次给予李某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

嫌犯落网三民警案发

彭某某的同案犯分别于2008年、2010年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彭某某因被撤销了网上追逃措施,一直逍遥法外,其抢劫犯罪行为因此长期未被追诉。直至2012年8月,彭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才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窦某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三人在2012年年底先后落网。此案由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7月提起公诉。三被告人退清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叶国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窦某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上诉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宣判后,叶国雄提出上诉,他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对此没有予以认定,他说自己最早全面供述了包含其他同案犯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他说,自己在深圳市公安局纪检部门调查谈话之前,就已经向单位领导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动投案,单位领导也能证实。另外,他称自己受贿数额是6万元而不是12万元。

叶国雄认为其在与窦某浩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在本案中,一审对另外参与了两名被告人的判决是有期徒刑两年和七个月,而判处上诉人十年有期徒刑,对此上诉人认为量刑明显过重。

一人自首情节获认可

终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叶国雄在2012年11月上旬至2012年11月16日上午被深圳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带走期间曾多次主动向公安局说明其在派出所的时候收了人家的钱、给人办理了撤销网上追逃的事情,且2012年11月16日上午叶国雄是主动到袁某毅的办公室准备说明其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事先并未接到前来说明情况的通知。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相关的规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定叶国雄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叶国雄不构成自首认定不准确,予以纠正。

叶国雄与窦某浩二人在受贿行为中是共同犯罪,且是叶国雄从行贿人处接受了人民币12万元的好处并从中分给窦某浩人民币6万元,故上诉人叶国雄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2万元,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法院不予采纳。综上,综合考量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量刑均衡判决叶国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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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

工作业绩优秀

案发时原西乡派出所案件侦查队队长叶国雄已提拔为龙华新区大浪派出所副所长。而在犯罪事实发生时,窦某浩为西乡派出所副所长,此后调任油松派出所任所长。此案案发之时,他被提拔为副处级干部,调任深圳市公安局一核心部门担任重要职务,还是宝安区人大代表。

羊城晚报记者查到,在2013年7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和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窦某浩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区五届人大代表职务被接受,身陷囹圄的他,政治生命就此终结。

而涉案的宝安刑警大队民警李某更是被局里公开推举为“追逃能手”。据报道,李某先后四次获市公安局、宝安公安分局嘉奖,两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07年荣获全市刑警信息化大练兵个人第三名,2009年被授予全省公安机关“追逃标兵”荣誉称号,2011年还获评为“我最喜爱的宝安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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