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履职有了“保护伞”添了“紧箍咒”

08.12.2015  18:04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袭警条款让民警执法多了一重法律保障

我们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不时会遇到暴力袭警情况,以往面对一些侮辱警察、围攻阻挠的行为,民警们大多会选择将委屈‘往肚子里咽’,因为警察是一份很容易站上舆论风口浪尖的职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002年在潮阳发生的一起聚众事件中,我和我的同事就遭遇了暴力袭警,我的头部和手臂都在当时被打伤。”近日,面对记者的采访,汕头市潮南公安分局一名民警如是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对袭警者的处罚将有法可依。那么,袭警者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执法有了“保护伞”,会让警察滥权吗?

超载撞执法车还暴力袭警

好后悔!”10月19日,在澄海区看守所,超载撞执法车还袭警的大货车司机张某圆悔恨不已。原来,10月11日傍晚,张某圆驾驶一辆大货车载了55.75吨瓷土从河源市紫金县准备运往潮州市枫溪区,车辆来到沈海高速澄海隆都收费站过磅时超重,该车限载40吨,超限15.75吨,根据我国公路法相关规定,此违法行为应处3万元以下罚款。当澄海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到现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时,为逃避罚款,张某圆开车逃窜并撞击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立即报警,澄海公安分局隆都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并口头传唤张某圆下车配合调查,但张某圆竟然从车内取出铁撬棒并挥舞着,准备袭击民警,民警在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夺下其手中的铁撬棒并将其制服。随后,张某圆被澄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暴力袭警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

来自公安部的一组数据显示:2010~2014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8880人,其中2014年达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而来自广东省公安厅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广东公安民警因暴力袭警致重伤12人,轻伤350人;2014年则增至重伤25人,轻伤460人。

数字背后其实是我国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权益日益遭受侵害的严峻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作出从重处罚的规定。这是法律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体现。

据介绍,妨害公务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最重也就判3年,但如果在袭警过程中,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择重定罪”的原则,往往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如何界定袭警?第一,袭警的行为方式须限定为暴力,仅仅采取口头威胁的方式,不能说是袭警,袭警只能是某种“即刻的暴力”;第二,妨害的对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里要求对象是人民警察,同时必须是在执行公务期间。这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

增加袭警条款会让警察滥权?

也有人担心,袭警条款的增设,加大了对警察保障的同时,也增加了警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早在2003年,3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条款,以切实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为什么拖了10多年后才姗姗来迟呢?因为人们觉得警察的权力过大,管辖的范围过广,若再增设“袭警罪”条款无疑又给警察滥权增加了可能性。

潮南分局民警陈帮忠告诉记者,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袭警条款,但缺少处置细则,民警不能因为他人口头威胁或者推搡,就认为他人袭警,因此即使发生袭警行为,他担心基层一线民警仍然不敢轻易使用强制手段。有民警认为,增设袭警条款最主要的作用不在严惩,而在威慑,便于警察遇到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时,进行口头警示。

对此,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袭警条款既是民警执法的“保护伞”,同时也是规范民警执法、防范民警失职渎职不作为的“紧箍咒”!具体到执法操作上,警察应当用好执法记录仪,杜绝选择性记录。执法记录仪具有录音和录像功能,能较好地记录执法过程,既能保障警察的执法权,也对警察的行为进行了约束,防止其越权滥权。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警察在执法执勤时首先要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条款实施后,若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仍选择以自我保护为主,将被追究责任,视为失职渎职不作为。

(来源:南方法治报 记者:欧汉华 通讯员:谢晓霞 姚晓莉 姚建镐 编辑: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