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民间金融纠纷 力促经济健康发展
化解民间金融纠纷 力促经济健康发展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关于民间金融审判的调研报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
随着金融市场日益活跃,我国民间金融纠纷逐年增多,涉诉金额不断提高。如何在加大民间金融政策扶持的同时,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更好地处置纠纷,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对此展开调研。
一、总体状况
1.现状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越秀区法院受理民间金融案件453件,涉案金额在2012年为2.02亿元,2013年为4.21亿元,2014年为7.24亿元。2015年一季度,越秀区法院立案受理该类案件101件,涉案金额达2.86亿元。民间金融案件受理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近3年,越秀法院审结三类民间金融纠纷案件280件,其中判决207件、裁定撤诉45件、裁定驳回起诉7件、调解21件。
2.案件特点
(1)涉案金额大。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民间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数额呈现大额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较多。2012年受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典当等案件共57件,其中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为13件;2013年受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典当等案件为117件,其中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为32件;2014年受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典当等案件数量为279件,其中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为95件。
(2)借贷利率高。民间金融的资金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典当管理条例》规定当金综合费率为24‰至42‰,还可以计收利息。大多数的小额贷款、典当合同除约定利率、费用外,对逾期还款行为还规定加收13‰至3‰/日的违约金,两者相加,融资利率、费用呈现高利。
(3)信贷期限短。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八成案件的借款期限为两个月。短期贷款说明民间金融机构对营运资金的使用率高,同时也说明融资资金投入实体经济的可能性不大,资金多被用于借新还旧、短期投资、转借等用途。
二、成因分析
1.逐利心态失常。民间金融具有利率高的特点,个别民间金融机构将合同订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计入经营利润中,其为达到收取更高回报的目的,选择追索时间,通过延长资金回收期限达到利息、违约金计算的最大化。
2.资金周转失灵。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于民间金融机构“只贷不存”,缺乏正规金融的同业拆借机制,不良贷款难以作坏账核销,民间金融机构处于后续资金匮乏、“无米下锅”的困境。
3.征信体系失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有规模庞大、类型复杂、受益面广的征信数据库,国有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基本上已接入该征信系统。但是,民间金融机构尚未能接入该征信系统。
三、存在问题
1.法律适用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规范民间金融行为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细则;部分部委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不高。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房贷除外)全面放开,继续使用四倍利率规制民间金融的资金利率是否合适,值得思考。
2.实务操作方面。一是调解难。民间金融案件的债务人多,被告人数平均每案为3.4人,个别案件超过10人。被告人数多直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二是执行难。在审结的280宗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案件中,进入执行阶段的共190宗,执行到位率不足六成。债务人下落不明和破产倒闭,是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
四、对策建议
1.抓紧完善立法,调处民间金融纠纷案件有法可依。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得不到金融业界的肯定。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虽可以开展金融业务,却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在立法上没有一部如适用于银行业的商业银行法进行调整。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需求,适时制定用于调整民间金融行为的诸如“民间借贷法”和“民间金融管理条例”等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法规。
2.重视非诉先行,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施以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金融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如在仲裁机制上,2011年7月1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的广州金融仲裁院为金融纠纷增加了一个公正高效快捷、符合国际通行准则的仲裁解决机制;在民间调解机制上,2011年1月施行的人民调解法为民间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非诉程序上,法院可以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先行先试,创新金融债权实现方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专业审判,提高民间金融纠纷案件处置质量。一是创新立案模式。在立案环节提供便民服务,完善工作机制,开展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和远程立案,及时了解案件动态。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做好立案指引、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疑问解答等工作。二是强化专业审判。在2013年年中,越秀区法院在全市基层法院中率先设立金融审判庭,在广州民间金融街设立常设机构,关口前移,着力提高审判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三是深化执行措施,破解执行难题。继续推行生效裁判文书主动移交执行措施,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平台作用,建立法院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电子查询、冻结、扣划系统,提高执行效率。强化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课题组成员:叶三方 彭建华 潘 锋 杨斯淼)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