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局关于开展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评估的公告

25.06.2015  11:28

  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市场活动,提高气象服务民生水平,努力让百姓放心享用气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广东省气象局将依法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估事项 

  (一)气象预报传播 

  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 

  (二)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二、评估对象 

  从事气象预报传播或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办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应用、微博、微信、显示屏等传播渠道。 

  三、评估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六条: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二)《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第九条: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三)《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第七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四、评估方式 

  随机抽查评估,在广东省气象局官网(www.grmc.gov.cn)公告。 

  

广东省气象局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