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蒲光副部长:把健全救助体系、完善运行机制、提升救助水平、提高托底能力作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在中欧社会保障改革高级别会议上的发言
民政部副部长 宫蒲光
(2015年9月15日,北京)
尊敬的布乔尔副部长、布尔果斯国务秘书、莫若萨努副秘书长、薄爱礼署长,
各位代表、各位专家,
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高兴出席今天的会议,也很荣幸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向大家介绍中国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和发展的一些情况。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赋予了社会救助的国家责任,而且使之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从我们的国情出发,在社会救助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有力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有效地保障和改善了近8000万低收入人群的基本民生,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全球反贫困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2014年2月,中国政府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社会救助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遵循之一。这项行政法规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加强了制度的顶层设计,规定了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构成内容、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保障、救助标准和法律责任等,编织起一张保障贫困人群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当前中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主要由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救助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构成,它们从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基本教育等多个方面共同为困难人群提供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补差型现金救助制度,是中国社会救助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已经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按标施保。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低保标准按照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低保没有时间限制,但当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其获得的低保金也会相应增减;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时,则不再发放低保金。截至2015年6月,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6904万人,占总人口的5.1%;1—6月全国累计支出低保金771.4亿元(约121.2亿美元)。2015年,中央财政共向各地补助城乡低保资金1171.48亿元(约合184亿美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重点在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提供救助服务。供养标准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确定。供养对象根据个人意愿,既可以在当地建设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里分散供养。截至2015年6月,全国共有农村特困供养人员523.1万人,其中在供养机构里面集中供养的168.5万人,占32.2%,今年1—6月全国累计支出供养资金99亿元(约15亿美元)。
(三)受灾人员救助。中国在减灾救灾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30多部减灾救灾法律法规。2010年9月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准备、物资储备、避难场所准备、人员和装备等方面的救助准备工作,以及应急救助、信息发布、灾后救助、救助款物管理的具体内容。2015年1-6月,全国已启动1次救灾预警响应和8次救灾应急响应,下拨中央救灾资金20.6亿元(约合3.2亿美元),调拨4.3万顶帐篷、17.2万件(床)棉衣被等物资,妥善安置紧急转移168万人次。
(四)医疗救助。这项制度为城乡贫困人群提供医疗方面的资金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够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等。医疗救助主要采取两种办法,一是资助贫困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并对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相互衔接配合,共同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目标。2015年1-6月,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3721万人次,其中直接救助919万人次,资助参保参合2802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08.6亿元(约合17亿美元)。
(五)教育救助。教育救助的目的是帮助哪些因经济原因上学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中国已基本建立起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教育救助政策体系。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在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他们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教育救助标准由省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2014年中央财政共下达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补助资金1345.2亿元(约合211亿美元)。
(六)住房救助。住房保障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截至2014年底,通过住房配租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形式,全国累计解决了近4000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2014年中央还下达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亿元(约合36亿美元)。
(七)就业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为鼓励用人单位接受救助对象就业,有关方面还明确了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2014年,全国共有20余万低保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
(八)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中,临时救助具有兜底保障的意味,是社会安全网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顺利实施,我们还相应健全完善了工作机制。在部门协调方面,中央政府建立了由民政部牵头、27个部门参加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定期会商、动态专报等工作机制比较健全。同时,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救助对象认定。在经办服务方面,乡镇(街道)层面建立了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做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确保“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在规范管理方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适时调整各项救助标准,基本实现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完善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衔接机制,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社会救助时先进行失业登记,已经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引导积极就业。在“救急难”方面,将公众日常生活中可能碰到的所有急难事项都纳入制度保障范畴,通过各项救助制度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其面临的实际困难。
上述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互衔接配合,共同构建了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标志着我们的社会救助事业进入制度定型和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当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和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大国,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因种种原因陷入生活贫困,基本民生保障任务十分繁重。从全国范围看,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还不平衡,相关的救助制度衔接还不够紧密,社会救助安全网还没有完全编密织牢,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研究解决。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人民正在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民政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也在研究思考如何更好地推进今后5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明晰发展目标。未来5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5年。我们将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制度定位,坚持把健全救助体系、完善运行机制、提升救助水平、提高托底能力作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关注“十三五”时期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努力解决困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力争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形成制度完善、相互衔接、托底有力、运行高效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体系。
二是提升法治水平。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兼顾当前和长远,完善社会救助法规体系,为社会救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规范行为、引领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形成各项社会救助标准调整的量化确定机制,科学确定救助水平,使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随经济社会发展水涨船高。推动地方政府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扩大救助范围、创新救助方式、拓展救助内容、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在制度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实施救助。
三是加强综合救助。进一步创新救助理念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服务平台,开展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相结合的综合性救助,实现救助方式的多样化、组合化、专业化和个性化,最大限度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综合效用。坚持积极救助,进一步完善救助与扶贫开发的联动机制,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标准衔接、对象衔接、管理衔接,做到“输血式”救助和“造血式”扶贫相结合,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贫困人口实现生活自立、脱贫解困。积极推进“救急难”工作,把城乡居民生活中可能碰到的急难事项都纳入制度范畴,明确救助事项、标准和责任,筑牢社会救助安全网。
四是引导社会参与。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主体。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企业、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渠道,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参与救助服务。协调好社会慈善和政府救助两方面资源,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引导更多的社会慈善资源参与社会救助,做到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同时,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五是提升服务手段。加快部署和广泛应用全国低保管理等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实现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共享,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协同,加快建设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核对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建立贫困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化手段,帮助生活陷入困境人口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寻找适合的慈善资源,提高社会救助工作准确性、及时性和针对性。探索将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引入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的高效、便捷优势,提高救助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说过:世界上最快乐的事,莫过于为理想而奋斗。社会救助关系每位社会成员衣食冷暖的切身利益,是充满挑战、充满期待的崇高事业,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以百姓为念,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把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做好,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我们愿意虚心向参会各位中外专家学习请教,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救助工作,更希望深化与欧盟各国的沟通合作,互通有无,兼容并蓄,为增进双方人民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