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18.08.2014  15:25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实行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措施,草案规定,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

原标题: 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本报见习记者韩宇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草案从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

  2010年以来,辽宁省以大伙房水库为依托,建设多项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大伙房饮用水的受益城市由原来的沈阳、抚顺两市,将增加到13个市,但各类生产生活活动对水源保护区的影响日益加深。为了适应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新形势,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有必要结合辽宁实际,重新制定保护大伙房饮用水水源的新法规。

  实行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措施,草案规定,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草案中规定的一级保护区保护级别最高,除了包括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还明确了10项禁止活动,其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通行及设置码头;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种植农作物;使用化肥、农药;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废弃物;采石、挖沙、取土;设置油库;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设污染水源举报渠道

  为了加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草案专设监督管理一章,其中规定,省环保、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水源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界饮用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水源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出界断面水质符合本省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草案还规定,环保、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水源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严重污染最高罚10万

  在相应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也作出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一级保护区内通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以及设置码头、油库的;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在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的;在二级保护区耕地、林地上施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在一级保护区内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的。

  草案还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保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