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从今年起执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标准有利于节水型社会建设

19.01.2016  22:08

南方日报讯(记者/谢庆裕 通讯员/粤水轩)笔者今天(1月19日)从广东省水利厅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2月31日起,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不同用水类别的水作出不同的调整,有升有降,总的调整原则是发挥 经济 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减排、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是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及其它取用地表水的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12元/每立方米调增到0.20元/每立方米。二是农业生产取水继续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同时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由原0.12元/每立方米调减至0.02元/每立方米。三是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用水征收标准,由现行标准0.005元/每立方米调整到0.20元/每立方米;贯流式冷却用水维持现行0.005元/每立方米不变。四是地下水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五是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按照国家要求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对核电、水力发电取用水和对港澳供水不作调整。

为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对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证水资源费。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下水标准执行,而采矿排水回收利用的,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表水标准执行。

据了解,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实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广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

据悉,广东虽然水资源总量较充沛,但是水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工程型缺水并存,局部地区缺水还很严重,而节约用水的观念不强,水环境治理压力巨大,用水刚性增长需求和总量控制的矛盾突出,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广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对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将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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