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家中电热水龙头突然爆炸 男子左眼被炸失明
《中国消费者报》获悉,“嘣”的一声巨响,“救命……”听到厨房剧烈的爆炸声,妻子迅速跑进去,看到被热水龙头炸伤的丈夫手捂左眼,倒在血泊中,慌乱中她跑出门外大声呼救。
这是发生在湖北省武穴市田镇韩湾村的村民家中,2016年1月24日早晨8点,韩先生正常打开热水龙头洗菜,但两年前在网上购买的kdr-4e—3型号飞羽牌水龙头并未出水。“难道停水了?”韩先生正仔细打量着这个水龙头,却听到一声巨响,水龙头突发爆炸,韩先生当即被炸得满脸是血。
韩先生的妻子十分慌乱,边跑边求救于左邻右舍。闻讯赶来的邻居开车将韩先生送到武穴第一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两家医院进行救治,但均无法处理。随后,韩先生被转到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遗憾的是,爆炸造成韩先生左眼七级伤残,丧失光感(失明)。
厂家出具合格证明
韩先生向笔者出示了湖北省人民医院出具的2016年1月24日至2月2日关于韩先生住院情况的出院记录。记录显示,入院情况为“左眼被热水龙头炸伤数小时,急诊以左眼球裂伤,左眼球内积血收入院,患者左眼脸及颜面部血痂附着,眼脸红肿,皮下出血,结膜水肿充血,角膜严重水肿浑浊。”诊断为“左眼视觉神经挫伤,左眼视力无光感。”经过治疗,出院时左眼可见红光。
同时,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伤残 7级。结果显示“伤者左眼轻度萎缩,无光感,参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节录)》2.7.12条款之规定已构成七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万元。”
“产品是合格的,操作有问题。”浙江宁波索顿飞羽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焉先生对韩先生说。韩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厂家承认该产品是他们生产,也承认韩先生眼睛失明是由其爆炸导致,但厂家坚持认为产品无问题,并出具了产品3c合格证书。
韩先生认为,该产品和合格证书均无生产日期,无法律效力。在武穴市人民法院的要求下,该事件对接人焉先生出具了2013年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供的一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显示的有效期至2015年8月2日。对于与韩先生的纠纷,记者致电宁波索顿飞羽电器全国客服、事件对接人焉先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办公室电话,截至发稿前均无人接听。
厂家负有举证责任
资料显示,电热水龙头应该装有防止器具内部压力过高情况的压力释放装置。在国家标准gb4706.11-2008第22.109条中规定:器具在内部压力达到1.1mpa之前,应有故意设置的薄弱部件被喷开或压力释放装置动作。如果产品上未设置这样的保护装置,一旦器具内部压力过大,极易造成爆炸危险。消费者韩先生表示,其所购买的kdr-4e—3型号电热水龙头并没有设置保护装置。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赵哲锋认为,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赵哲锋表示,这个过程中,如果经销商或者生产者认为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应该由他们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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