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务接待费一年下降9%

17.08.2014  12:04
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就是要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向公众晒“明白账”。去年8月1日,汕头率先在全国、全省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明确规定了“三公”经费公开制度。

  “请提供一下你们街道‘三公’经费公开的相关内容。”本月12日至13日,汕头市人大、市纪委、监察局组成检查组,对该市贯彻落实《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在此次检查的首站——龙湖区龙祥街道,检查组在听完汇报后,对街道的“三公”经费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就是要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向公众晒“明白账”。去年8月1日,汕头率先在全国、全省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明确规定了“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目前,2013、2014年市直和试点区县“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已经完成,市级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3年下降,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数同比下降17%,公务接待费下降9%。不过,目前“三公”经费公开无论是公开内容还是方式都还比较粗放。

    “对于‘三公’经费公开,目前全国、省立法层面上仍存在真空,未制定统一的规范和制度,市县在推进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偏差。”座谈中,有部门如是反映。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开支的合理性等难以客观评判。

    “现在亟待建立评判‘三公’经费高低的合理标准,引导社会公众客观评价政府履行职责与相关行政开支的匹配情况。各个部门‘三公’经费数额与其承担的职能任务应当是相匹配的。有什么样的工作任务,就应当有什么样的财政开支和‘三公’经费,不能仅仅靠一个财务数据衡量一个部门开支的高低。”市财政部门相关人员表示,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三公”经费标准,其次,在公布“三公”经费时,要将本部门工作职责、各项支出数额、用途、原因都标注清楚,便于公众理解和监督。

    对此,有人大代表也提出,《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实施使我市“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那么市、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就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布“三公”经费的计划安排和实际执行情况,彰显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