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率先出台《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

12.11.2014  12:18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汕头市政府《关于设立汕头经济特区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协议》,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出台《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对社会团体的名称进行了专门规范,此举旨在推进社会团体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使社会团体的名称纳入法治管理范畴。目前,国家只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没有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填补了社会团体没有专门名称规定的空白,是汕头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治规章,先行先试的又一重要举措。该规定共17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该规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借鉴《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对社会团体名称进行了明确规范,具体有六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满足社会团体培育发展的需要。该规定从汕头关于加强社会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和社会团体培育发展的工作需要出发,在认真总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社会团体名称没有专门规定,造成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时,社会团体名称预核准存在发起人愿望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在一定矛盾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性地进行归纳、分类、解释和明确,确保社会团体登记的名称预核准能够顺利规范进行。二是对社会团体名称的属性、成员结构和代表性等进行了明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与日常民俗文化相冲突。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和性质、成员构成及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业务和工作特征。三是对社会团体的分类进行了明确。针对当前社会团体种类划分混乱的状况,该规定对社会团体种类进行了明确,将社会团体划分为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行业性、公益性、异地商会6个种类,方便了发起人登记、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公共服务、社会团体的分类管理。四是对社会团体名称的功能进行了细化。在明确社会团体分类的基础上,该规定从社会团体名称的构成、性质、任务、标识等进行了科学的定义,并对社会团体关于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校友会、联盟、商会等称谓的运用进行了细化和解释,明确了社会团体名称的功能作用。五是对社会团体名称的行政区划、地名、字号、特殊符号的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社会团体名称要冠以所在地市、县(区)行政区划或地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区划相一致。规定明确,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或有迷信色彩的文字内容;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或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等。六是对异地商会的名称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异地商会的名称构成进行了明确,特别将历史约定俗称区域纳入异地商会名称构成,满足了发起人感情需求。此外,规定从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出发点,对异地商会的名称进行了具体规范,充分体现了异地商会名称的特殊作用。

  近年来,广东汕头各级民政部门以贯彻落实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汕头市政府《关于设立汕头经济特区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为契机,充分发挥特区立法优势,先后出台《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建立全市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意见》、《汕头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市民政局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实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跨区、县住所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汕头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社会组织法规和配套政策,努力探索一条发挥汕头经济特区的特区优势、区位优势,加快全市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创新的新路子,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截止目前,汕头市社会组织总量达到3906个,社会组织每万人数为7.24个,全市社会组织种类和结构逐渐趋向合理分布、按需分布和广泛分布,社会组织已成为该市加强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