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相邻通行起纠纷 法院判决有依据

11.11.2015  21:18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宗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原告谢某筠及被告谢某岗两人均是同村村民,谢某筠认为谢某岗搭建的建筑物妨碍到自己的安全通行,于是将谢某岗起诉到龙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在原告厝前搭建的障碍物,还原告安全通行。那么法院对这样一宗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呢?

原告谢某筠、被告谢某岗为龙湖区外砂镇某村村民。原告拥有位于该村地号为A、B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中A号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16.1平方米,东面为埕、南面为另一村民谢某尤的集体建设用地、西面为灰巷、北面为巷埕。被告为该村地号B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的居住人。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房屋前搭建,把原告安全通道堵住,故向龙湖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在原告厝前搭建的障碍物,还原告安全通行。此外,法院还查明,本案涉诉的建筑物位于原告A号集体建设用地北面1.65米处,面积约为3平方米。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宗相邻通行纠纷案件,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通行方面的便利的关系。原、被告虽为相邻的两方,但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为涉诉建筑物的所有人、建造人或使用人,故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在原告厝前搭建障碍物,还其通行安全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龙湖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筠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原告谢某筠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汕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