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7月1日起施行
4月24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并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汕头市村务公开工作正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同时,该《条例》也是广东省内第一部地级市层面制定的村务公开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村民自治法律体系。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汕头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村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坚持把加强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廉政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村(居)民自治的重要举措来抓,围绕实现村(居)管理制度化、运作规范化、决策科学化、监督民主化的目标,从健全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抓落实,积极推进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为顺应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积极推动民政体制机制创新,去年初,汕头市利用民政部、省民政厅与汕头市政府签订《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协议》的有利契机,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启动了《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的立法工作;在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颁布实施。《条例》共分5章27条,分别对村务公开的总体要求、内容与程序、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其他事项等作出了全面、完善的规定,对于各地规范开展村务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在立法上既贯彻了上位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又注重结合汕头地方实际,体现七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按照上级法律规定“特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适用本条例”,同时针对我市实际又规定了“特区范围内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已剥离的‘村改居’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务公开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特区范围内具有独立集体经济的村(居)民小组,参照本条例实行组务公开”,扩大了法规的适用面,避免了“覆盖不全”情形的出现。二是在工作机制方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村务公开中的职责以及经费保障机制,并明确将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区(县)、镇(街道)政府的年终考核内容和领导政绩考核指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三是在公开内容方面,将村务公开的事项归纳为十九项内容,其中既有贯彻上级相关规定的内容,也有结合我市实际认为需要纳入公开的内容,如“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情况”、“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方案”、“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抚等享受抚恤补助对象的申报、复核、批准情况”等,并规定“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在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公开”,扩大了村务公开的适用性,有利于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事项向村民公开,真正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在公开时限方面,对照村务公开的不同事项,在公开的时间上作了较为具体化的规定,既体现了法规的广泛适用性,又突出了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在公开形式与程序方面,既有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的内容,也有吸纳我市一些成熟做法的创新内容,如提出要设立固定的橱窗式村务公开栏、配挂意见箱、在汕头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签名确认、公开内容及时存档并报镇(街道)备案等,都是针对平常检查中发现存在的普遍问题而作出的一些相应规定,凸显了法规的实用性。六是在监督与保障方面,对村依法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作出了规范,并规定了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有意见时的投诉和处理规定,以及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统一妥善保管,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村务公开的监督机制。七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可以停止发放相关责任人财政补贴”的规定,把发给村委会成员的财政补贴与落实村务公开责任直接挂钩起来,不仅体现了财政资金的绩效原则,也有利于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还可以避免一些村委会成员因“罢免难”而得不到有效惩处的情况发生。
《条例》的颁布,是汕头市村务公开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这对于规范村务公开开展,强化村级民主监督,促进村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激发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热情,调动他们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对农村干部的监督和约束,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