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重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企业

14.05.2017  08:34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步伐,同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拓展融资渠道,日前,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实施办法》,从2017年3月份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情况给予上市企业奖励或“新三板”挂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0万元。

  该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汕头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汕头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中,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申请奖励:企业在广东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成功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企业成功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

  按照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的奖励标准分别为:企业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汕头地区的,按募投金额不同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最高可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换言之,符合上述条件且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在25亿元以上的上市企业,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0万元。

  而企业在境外完成上市的,该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参照国内企业上市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另一方面,对符合“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对象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汕头特区晚报

编辑: 张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