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公安局原局长3年卖官受贿200万判十年

21.05.2016  08:20

  南都讯记者门君诚 昨日上午9时,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政委、汕尾市公安局原局长马伟灵(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在佛山中院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马伟灵在汕尾任职期间,通过买官卖官让多人获擢升,共受贿价值200余万元的财物。佛山中院一审判决,马伟灵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以罚金100万元。马伟灵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副局长落马 咬出老上司

  今年53岁的马伟灵是广东潮阳人,1987年开始进入省公安厅工作,历任办公室副主任、治安局综合处处长、法制处处长、禁毒局政委等职;2010年5月开始担任汕尾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13年6月调回省公安厅交管局担任政委。

  2013年底,马伟灵协调武警、边防、公安等3000名警力,“清剿”涉毒严重的陆丰市博社村。在打击毒品犯罪及其幕后保护伞中,时任汕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陈宇铿因受贿庇护毒贩而落马,陈宇铿检举曾经的顶头上司马伟灵,马伟灵随即被广东省有关部门宣布接受组织调查。

  今年4月6日上午,马伟灵涉嫌受贿一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佛山市检察院指控,马伟灵在汕尾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汕尾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等职务的便利,为郑传斌、郑纯业、陈俊鹏、蔡智劝、王仁孟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们财物90万元、港币201万元、美元29万元、澳大利亚元5万元,价值23万元的家具一套、价值25万元的象牙一根,价值6.3648万元、1.8万元的金块各一条。

   14项指控半数涉买官卖官

  在马伟灵被控的14项犯罪事实里,有7项涉及买官卖官,涉及的人数达9人。

  庭审中马伟灵当庭翻供,否认了大部分控罪,称其中有6项是他为了“过关”而编造的。

  佛山市中院经审理采信了马伟灵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昨天宣判,法官只认定受贿200余万元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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