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

01.12.2015  15:59


汕尾市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

 

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从汕尾市法院部门获悉,5月1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据了解,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有法律人士指出,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邓帼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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