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万江父子争房产 父要儿“搬走”被驳回
父子争房产 父要儿“搬走”被驳回
因案涉房屋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东莞时间网讯 (记者 黄澄献)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父亲称与儿子分家后,儿子却赖在家中不走,且只留家里一间房间给自己居住。儿子则称房子是自己筹集资金建造的,其父亲并没出过一分钱。父亲诉求儿子在一个月内腾空搬离房屋。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父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情 /
父亲要儿子搬离房屋
家住东莞万江的林叔(化名)年近70,育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女儿早已外嫁,儿子今年已41岁,婚后与父母一起住在家里。林叔诉称,他和儿子阿军(化名)早已分家,在分家时,他将祖屋地上新建的一栋2号房屋分给儿子,与2号房屋相连的3号房屋则留下自用。但他儿子却长期赖在3号房屋里,且只留一间小房间给他居住,儿子把2号房屋出租了并收取租金。
林叔还说,他年近古稀,丧妻后独自生活,他儿子不仅不支付赡养费,还处处刁难、辱骂他。为此,他向法院诉请,要求儿子在一个月内腾空,搬离3号房屋。
/ 庭审现场 /
父子各执一词
庭审中,林叔指责儿子贪他的房子,称儿子不但把房租全部拿走,还不给伙食费。儿媳不外出工作,还时常骂他。
阿军辩称,按当地农村风俗,父母都是跟儿子一起生活,所以,其与父亲一直同住在3号房屋,而不是父亲说的早已分家和分房子。父亲是个自私自利、脾气暴躁的人,一直都不关心家庭,还经常赌博,和老婆儿子的感情都不和睦。阿军称,因为父亲几乎不承担家里的责任,他从小就担负起维护家庭的重担,并没有刁难辱骂父亲。阿军说,他每月都给父亲500元的赡养费,父亲这次之所以把他告上法庭,是因为父亲花费大,对每月500元的赡养费不满意。
对于林叔在起诉状中所称,儿子只留给他一间小房间居住,阿军在庭上也进行了反驳,阿军说,3号房是一栋3层半建筑的楼房,一二楼都归父亲住,他则与妻子住在3楼以上。对于儿子陈述的这一事实,林叔也在庭上承认。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法院驳回请求
庭上,林叔父子所争论的,主要是3号房屋由谁出资建造。阿军表示,2、3号房屋都是自己用多年时间多次建成,并设计为连体房。建房期间,资金全部由自己想办法解决的,父亲和母亲都没支持。其中2号房屋有三分之一是祖屋土地,有三分之二是自己买邻居土地后合建而成,设计为出租房,用来增加家庭收入。阿军说,如果早已分房,自己在2005年装修结婚就不会这样设计了。为此,阿军还提供了修建房屋时付款给承建方的收据等资料,并申请了两名包工头出庭作证。
而林叔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根据土地所有证,土地使用权为林叔所有,土地上的建筑也应归林叔所有,因此林叔有权要求其儿子搬离房屋。
阿军表示,之前在多方调解下,他同意增加200元的赡养费,每月支付父亲700元,但前提条件是父亲必须确认在百年归老后,房屋归阿军所有,但最后,父子之间没有签成这份协议。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叔系案涉3号土地的使用权人,于2015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林叔父子确认在案涉3号土地建造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林叔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原告没有证据
证明房屋归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应当享有物权。虽然林叔作为案涉3号土地的使用权人,但林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3号土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权属,故林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林叔主张3号房屋归其所有的事实,法院无法认定。林叔请求阿军搬离3号房屋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