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过江突遇电站放水致溺亡 家属获5万元补偿
中新网衢州5月20日电(见习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钱俊皓)家住一小型水力发电站下游几百米的余土土(化名),砍毛竹过江时,遇发电站放水发电不幸溺亡。亡者家属要求发电站赔偿损失共70多万元,而发电站以无过错拒绝赔偿。经法院两次开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被告补偿原告5万元。
年近50的余土土系浙江衢州衢江区湖南镇某村的村民,家有妻儿,2011年他出国到老挝打工,难得回家。
2013年8月初,余土土从老挝回家休假,说是休假,但他闲不住,决定上山砍毛竹,砍毛竹先要淌过一条100多米宽的江(当地人称乌溪江)。同年8月4日上午,余土土淌水到江对岸的山上砍倒好几根大毛竹,之后回家吃饭,并告诉家里人饭吃过后他要把江对岸的毛竹运过来。
可是,饭后余土土一去不回,家里人到江岸边去寻找,就看到几根已经运过河的新毛竹,而余土土却不见踪影。他们喊破嗓子找遍江两岸数公里也没找到余土土,于是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
经民警走访得知,有村民曾经看见余土土在江里淌水运毛竹,另外,上游200米处的发电站曾经在当天放水发电。余土土很可能被发电时的水流冲走遭遇不测。
事实果真如此,同年8月8日,余土土的尸体在河流下游被找到。
2014年2月17日,余土土的妻子和儿子来到衢州衢江法院廿里法庭,起诉被告衢州某水力发电站,要求赔偿损害共70多万元。
原告认为事发时正值夏季三伏,天气高温无雨,乌溪江积水很浅且原告屋前河段的水面平静,水位基本只到成年人的腰部以下,淌水过河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距离余土土砍毛竹过河不到200米的上游有被告的水力发电站一座,被告突然放水发电会导致原告屋前的河段波涛汹涌,水位猛涨。因此原告认为余土土在事发当天正是因为在淌水过河的过程中突然遇到被告发电站放水,大水突然涌来,才会导致余土土溺亡。
另外,原告认为,被告发电站无规律放水,未在河道中设立警示标志,放水时也未通知下游居民,是存在明显过错的,故因对余土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发电站认为,电站建成使用已经十多年,放水发电本身就没有规律可循,只有在上游水量充足情况下才能够放水发电,且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需要在河道中设立警示标志或者放水时通知下游居民,其发电放水行为是合法的。
被告称,余土土作为当地村民,应十分了解电站不规律放水的特性,不用特别警示该河段会突然来水。而事发当日,被告放水发电的时候曾有人见过余土土,余土土淌水时水面应该已经平静,故余土土的溺亡并不是因为被告电站的突然放水导致的。被告电站不应承担余土土死亡的相关赔偿责任。
法庭先后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发电站补偿原告5万元的调解协议。5月16日,发电站兑现了补偿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