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一老板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罚30万元获刑13年

04.03.2016  21:06

  江门一经营多家制衣公司的老板曹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0份,金额(不含税销售额)9000多万元,价税(含税金额)1亿多元。近日,江门中院一审判决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为偷税不惜铤而走险

  据悉,曹某是开平君顺公司、合祥公司等五间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这五间公司互有联系,互有资金往来。为了在卖出产品时少交增值税,曹某铤而走险,利用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在无实际生意往来、无货物交易、无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公司给自己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抵扣进项税,以达到偷税目的。

   两套账本”企图瞒天过海

  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曹某分别接受新疆、武汉等省外19家公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掩人耳目,曹某要求公司做内、外两套帐,外帐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程序记账,方便执法机关的检查,内帐则是如实记账,反映自己公司实际运作的真实性。公司财务由曹某妻子邓某协助管理,主要负责五间公司的资金调拨,公司之间划款不用办理手续,只需按曹某的意思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曹某自己经手获得,而后直接交给公司员工做账,实际上公司并没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对应的进仓单和送货单。三年间,曹某陆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690份,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合计9000多万元,价税(含税金额)1亿多元。

  江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为开平五间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又是其自己经手与他人洽谈业务,虽然开平五间公司与外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这些都是表面现象,无证据证实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故认定曹某为自然人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信息时报记者 张芳玲

  通讯员 黄磊 李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