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一银行行长违规向首富放贷获利4千万被判无期
南都讯 违规批出1.3亿元贷款和香港小金库1590万元资金,帮助天健集团2002年购买美达股份(sz000782)国有股,其后获得4000万元回报,江门一国有银行原行长林建忠9月17日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定罪。深圳中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林建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没收赃款2000万元及使用赃款所购房产。林建忠不服判决,当庭提起上诉。
林建忠案涉“江门首富”梁广义涉嫌单位行贿案,2013年6月,梁广义及天健集团另外两股东梁少勋、梁伟东曾被江门市新会区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刑,江门市中级法院当年11月二审将该案发回新会区法院重审。南都记者昨日从新会区法院获悉,重审案至今尚未安排开庭,但并未超审限,因需等待林建忠案判决结果。
据悉,林建忠案2013年4月12日在深圳开庭,至前日宣判,一审用去了1年半时间。
私定交易:行长帮“首富”渡难关
9月17日,深圳中院审理认定,2002年8月29日,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健集团)参加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美达股份”,股票代码000782)国有法人股转让拍卖会,以人民币1.8亿元拍下81818182股。
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天健集团应在2002年11月28日前,付清全部拍卖款1.8亿元及佣金900万元,若不能按期付款,则被取消竞得资格并没收定金人民币3500万元、按成交价的20%支付违约金。且若再次拍卖的价格低于原成交价,天健集团还需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天健集团因资金严重短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拍卖款,遂决定由天健集团董事长梁广义出面联系申请银行贷款。同年9月,梁广义找到该国有银行江门分行行长林建忠,请求给予帮助。
梁广义在与林建忠商谈、办理贷款期间,表示要感谢帮助,两人商议时,梁广义代表天健集团口头承诺,将收购美达股份所得利润的20%给予林建忠。而后,梁广义将该口头承诺告知天健集团另两名股东梁伟东、梁少勋,两人均表示同意。
2002年10月,林建忠明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在天健集团以下属企业购买材料款的名义向江门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操纵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核过程,帮助天健集团从江门分行获得贷款共计人民币1 .3亿元(具体由新会支行办理)。
2002年10月25日,天健集团使用其中1.2亿多元支付了拍卖购股款,控制美达股份(持股20.23%)。至2003年下半年,天健集团陆续归还贷款。
在1.3亿元贷款发放之前,天健集团资金周转困难,梁广义又找林建忠借款。林建忠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将江门分行在香港银行账户(“小金库”)内的资金免息借给天健集团使用。2002年9月18日,江门分行人员按林建忠的指示,将港币1590万元转账到天健集团在香港的银行账户。2003年12月31日和2004年1月2日,天健集团将港币1590万元按借出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1685.4万元,汇入江门市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自办公司)的银行账户,将本金还回江门分行。
兑现承诺:辞职后拿到4000万元
2005年5月,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根据此前的口头承诺与林建忠签署书面《承诺书》,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承诺天健集团以及新力投资公司、天健投资公司持有的“美达公司股份及其产生的其他项目的权益及债务的20%”属于林建忠。
2005年8月底,林建忠从银行辞职,应梁广义邀请到天健集团工作,担任天健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并任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健广场”)代理董事长、广州美达投资有限公司业务总指导等职务。
2007年初,林建忠筹建成立了广东省德林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德林公司),2007年5月25日,天健集团将4000万元转账到德林公司账户,该笔款项被认定为林建忠受贿款。
深圳中院审理认定,2003年8月,天健集团通过天健投资公司以3090万元取得美达股份1500万股法人股;2005年4月,天健集团通过新力投资公司以1590万元取得美达股份1500万股法人股;2007年5月后,其又陆续抛售该3000万股份,共得款2.7亿元,转给德林公司的4000万元即抛售得利。
当时转款后,梁广义告知了梁伟东、梁少勋两人,二人均未有异议。2007年5月,林建忠将4000万元中的1550万元,用于投资购买广州市白云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多个仓库,部分款项用于仓库装修及借贷他人,部分款项至案发仍在德林公司账上。
德林公司成立时,由天健广场提供了100万元注册验资,林建忠占有90%股份,没有设立专门的财务等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由林建忠安排天健广场的部分员工代为办理。
2007年10月,林建忠与天健集团部分股东产生矛盾,被辞退后离开天健集团,带走了德林公司的公章、工商登记资料、账册等。
2009年11月6日,林建忠将德林公司股东出资变更为其个人出资100万元,拥有100%股份。
一审宣判:林建忠不服当庭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林建忠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受贿罪判处林建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对案发后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2000万元及以赃款所购仓库房产,法院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林建忠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起上诉,其上诉案依法将由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
庭审PK
无罪辩护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林建忠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均不能成立,这些意见最终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A 关于受贿罪
律师意见:客观方面,林建忠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天健集团谋取利益,林建忠虽然担任江门分行行长,但对于该笔贷款是否放贷没有决定权,放贷的决定权分别是江门分行审贷委员会及省行审贷委员会,银行对该笔放贷合法合规,该贷款实际借给了天健实业公司、天健广场、江门船厂,天健集团只是提供担保,同时贷款用途是购买原材料,资金未用于购买股票。主观方面,林建忠没有受贿的故意。辩方认为所谓梁广义口头承诺根本不存在,而书面《承诺书》是伪造的。根据卷宗材料显示,目前存在三个版本的《承诺书》,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且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说法不一。结果方面,林建忠没有受贿的事实。因林建忠是受聘于天健集团,非下海自办公司,德林公司实为天健集团的下属公司。4000万元不是贿赂款,而属于新力投资公司给德林公司的投资款或者借款,该笔资金的去留均受天健集团的支配。
法院意见:《承诺书》系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证实了天健集团及三名股东向林建忠实施贿赂的意图,并印证三名股东的证言,该书证仅为复印件。但根据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该书证具有证据能力及相应证明力。该复印件系从林建忠办公室发现,林建忠及“三梁”均曾多次提到签署过该承诺书,受让人空白则系因林建忠还在银行任职,不方便签名。三行贿人的说法虽也略有出入,但基本吻合印证。此外,本案焦点也包括德林公司的归属以及与天健集团的关系,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应当认定德林公司为林建忠实际所有或者所控制的公司,该公司与天健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并无投资、隶属或者管理的关系。在林建忠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上,首先该笔贷款虽表面过程符合相关审批程序,但实质上存在违法申请贷款的事实,林建忠作为行长在其中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
B 关于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