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台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意见呈现三大亮点

06.07.2016  14:03

为确保江门市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近日,经江门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我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意见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是确定经费开支范围,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首次纳入保障。 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三项,由各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二是明确经费补贴标准,全面建立“以案定补”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分别以市(区)、镇(街)为单位,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0.3-0.5元和0.5-1.00元予以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实行“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的机制,按矛盾纠纷案件调处的简易、群体性社会影响的程度以及达成和解、履行情况、档案质量等条件分五个补贴等级和标准,予以保障。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经费可逐年调整增加。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比例,有条件的市(区)应逐年增加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根据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江门市司法局基层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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