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民告官案件官员多会出庭 审判质量相继提高

27.11.2015  09:01


江门民告官案件官员多会出庭 审判质量相继提高

 

来源: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近日,江门市政府印发了《江门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称制度),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相关执法信息。近年来,江门“民告官”胜诉率越来越高,今年上半年原告胜诉率达28 。3%,上诉率同比也下降38%。今年比较有名的“民告官”案子就由市公安局局长蓝华出庭应诉,这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江门首例公安局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民告官”上诉率下降

 

  去年12月19日,江门市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启动后,所有的一审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在江海区法院审理(江海区的行政案件在中院审理)。截至今年6月3日,受理行政案件453件,其中诉讼案件150件,非诉303件,诉讼案件已超过去年的五成。

 

  行政案件数量只是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原告胜诉率,已达到了28 。3%,同比上升6 。5%,“民告官”胜诉率越来越高。同样,审判质量也有所提高,“民告官”上诉率明显下降,同比下降38%,比去年全省行政案件上诉率低13个百分点。

 

  近9成机关负责人出庭

 

  另外,记者了解到,江门行政机关大官、小官出庭案件数增多。截至今年6月3日,江海区法院89.4%的案件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内部相关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出庭,只委托律师出庭的局面明显减少,仅占10 。6%。

 

  比如,江门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蓝华就亲自出庭应诉。因不服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新会区市民钟某将交管局和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告上法庭。今年8月5日,江海区法院在新会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告官”行政诉讼案,江门市公安局局长蓝华出庭应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江门首例公安局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解读

 

20工作日内要公开案件

 

  此次,市政府印发的《制度》内容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即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信息。公布这些事项后,各企业、市民可以了解该单位的执法权限,同时,也能了解执法人员信息,无执法资格人员不能现场执法。

 

  执法信息及时更新

 

  另外一个内容是执法依据,即行政执法活动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标准等文件。第三个内容就是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流程、期限及执法规范等,执法人员不能违背执法程序来进行执法。

 

  此外,单位还需要公布执法结果,比如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求在处罚决定书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机关名称等。

 

  《制度》也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做了规定,要求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更新。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外公布,也需要借助网站媒体进行公开。如果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时,执法单位必须予以答复。

 

  或会增加行政诉讼

 

  针对该项《制度》,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和表示,公开信息制度的建立,对公众也是有利的,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保证了公众的监督权。从长远来看,对减少甚至杜绝违法行政,减少行政诉讼,构建法治社会,都十分有利。

 

  同时,温和称,公开信息在一定时期内,或许会增加行政诉讼。“公开信息,或许会有一些程序上做得不够的东西公开了,市民对此有了解,有可能会增加行政诉讼。但从长远看,信息公开是构建法治社会所必须的。”

 

  案例

 

人社局重作《决定书

 

  刘某是江门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去年的一天中午12点多在该公司饭堂突发疾病死亡。刘某家属向当地所在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认为刘某是在饭堂死亡的,不在工作岗位;而且其单位下午工作时间是13点,刘某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某家属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决定。

 

  江海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当时已经打卡上班,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限定了打卡上班的时间。而且,刘某家属主张刘某当时在饭堂打水。工作岗位不仅包括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地点,还应包括在工作场内,为满足职工生理需要进行工作前准备活动或主要工作完成后的收尾活动合理场所,人社局将刘某的工作岗位仅限缩于其从事劳动的作业范围不当。因此,法院撤销了该人社局被诉的《决定书》,责令其查明事实后重作。

 

  村民告赢镇政府

 

  今年3月,新会区岭头村第九村民小组村民赵某等7人,因相关土地权益问题,向镇政府反映要求处理,但因镇政府未能依法处理而诉至法院。

 

  对于这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承办法官叶银顺认为本案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相对明确,符合江海区法院在今年1月制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暂行规定》中的情形,遂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同时,考虑到本案原告人数较多且有部分人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叶法官决定在新会区法院进行巡回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要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镇政府被判败诉后未上诉,判决已于今年4月发生法律效力。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推进共建粤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部署干部监督工作
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日中国广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