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实施登记制,未近期填报的将被处罚

15.01.2020  05:55

固定污染源排污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将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范排污单位日常监管行为。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1月底前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排污单位因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全媒体记者 周桂清

全媒体编辑 钟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