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宣判 电镀作坊主获刑6个月

15.10.2014  17:49
 

  宁夏回族自治区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近日正式开庭审理,贺兰县人民法院对本次案件进行审理。

  据了解,5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环保公安大队联合贺兰县环保局,对位于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七社的一家电镀作坊进行查处。

  这家电镀作坊位于银川市东郊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作坊经营者李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强酸、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电镀废液,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入地下渗坑,严重危害地下水安全。经环保部门采样检测分析结果显示,废水中总锌超标104.3倍,总铬超标0.6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电镀厂经营者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当地公安机关于5月15日立案,并于6月13日提请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正式执行逮捕。

  9月28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读审判结果。被告人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将有毒物质通过渗坑形式排放,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两高”司法解释,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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