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汽油中途私自卖掉 运输公司被判赔偿14万多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梁秀惠)深圳一家石油化工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送30多吨汽油从东莞到湖南某油库,没想到该汽油途中被全部偷偷卖掉,双方遂起纠纷。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运输公司违反运输合同,应赔偿石油化工公司汽油款14万多元。
汽油被运到其他地方私卖
2016年3月15日,深圳市一家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一家运输公司将30.76吨的92#汽油从东莞市虎门港立沙岛石化基地运送至湖南益阳某油库,汽油款价值14万多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运输公司指派了该公司的某罐装车进行运输。但该车并未将汽油运送至约定的运输地点,而是被运输到其他地方私自销售。
2016年4月,石油化工贸易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运输公司及其员工王某,要求对方赔偿汽油款14万多元、可得利益损失4万多元及律师费1.2万元。石油化工贸易公司称,王某就是案发运输车辆的司机,应和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运输公司称,石油化工公司所说的运输车辆为挂靠车辆,运输公司并不负责该车的营运和管理,也没有指派车辆运输涉案汽油。王某则称,他并没有开过这辆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根据石油化工贸易公司提供的货物车运出仓单中显示,运输单位为该运输公司,且实际承运汽油车辆系登记在该运输公司的名下,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运输公司名下的罐装车未按照约定将汽油运输到指定地点,应向托运人赔偿汽油款。由于司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运输公司承担,不管开车的司机是否为王某,不影响赔偿责任的认定。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运输公司赔偿石油化工贸易公司赔偿汽油款14万多元。
判决下达后,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